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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如何上市发行股票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 (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 (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 <6>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5 亿日元以上; 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 (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 (3)开设年限5年以上; (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 每一年2亿日元以上, 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过户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以及呈报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实记载。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7)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1)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须终止上市。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报告第八章 停牌、复牌第九章 特别处理第十章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二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三章 释 义第十四章 附 则第十五章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上市推荐人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2.1.1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2.1.2 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 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四)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五)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六)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七) 违约责任;(八) 仲裁条款;(九) 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2.1.3 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2.2.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2.2.2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二)遵守公司章程;(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四)对本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监事除同样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外,还应当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由其说明的其他情况。2.2.3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与完整。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2.3.1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2.3.2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本所会员资格;(二) 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三) 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 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2.3.3 符合2.3.2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的,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2.3.4 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 申请书;(二) 会员资格证书;(三) 承销资格证书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四) 主要业务人员简历;(五) 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六) 上市推荐协议书,须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七)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2.3.5 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明确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2.3.6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二) 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三) 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四) 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五) 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保证股票上市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六) 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七) 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八) 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2.3.7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发行人的概况;(二) 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三) 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四) 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五) 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六) 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2.3.8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2.3.9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三章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3.1.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人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3.1.2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3.1.3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 上市申请书;(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三)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四)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五) 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六)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七) 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 上市公告书;(九) 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十一) 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十二) 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十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1.4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3.1.6 发行人在本所批准其上市申请后,应当于其股票挂牌交易日的五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以下简称“指定”)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指定上刊登公司章程。上市公告书应当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节 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3.2.1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3.2.2 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 上市申请书;(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三)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四) 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六) 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七) 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2.3 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后,安排其符合条件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3.2.4 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上市3.3.1 上市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一) 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二) 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3.2 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3.3.3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一) 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二)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 、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三) 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四) 实施办法;(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六)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七) 有关咨询办法。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3.4.1 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 上市申请书;(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三) 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四)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五)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4.2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3.4.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二) 发行价格;(三) 历次送配情况;(四) 持股人数。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3.5.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但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3.5.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3.5.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关于免去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书及董事会出具的离职证明。3.6.1 上市公司申请其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 上市申请书;(二) 配售结果的公告;(三) 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 有关向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五) 上市提示公告;(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6.2 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3.6.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上市时间;(二) 上市股份数量;(三) 发行价格;(四) 历次送配情况。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4.1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上市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本所,由本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4.2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在公告中应当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4.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4.4 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4.5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4.6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对本所同意免于临时报告事前审核的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本所。4.7 上市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办理。4.8 上市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送本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上市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4.9 上市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第七章第二、三、四节所述的重大事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二)上市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上市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4.10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4.11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按照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还应当在指定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上市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4.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一)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上市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4.13上市公司发生得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披露要求的,可以免予公告,但必须报本所备案。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的规定披露。4.14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五章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5.1.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5.1.2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三) 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四) 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五) 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5.1.3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5.1.4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本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四) 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本所和中国证监会;(七) 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八) 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十) 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十一) 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5.1.5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本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5.1.6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5.1.7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 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四) 董事会的聘任书;(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线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一)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所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三) 本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5.1.9 上市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5.1.10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5.1.11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本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二节 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5.2.1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5.2.2 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本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5.2.3 上市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5.2.4 上市公司应当至少选定一家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第六章定期报告6.1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上披露其全文。本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时间顺序。6.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本所要求办理。6.3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6.4 上市公司向本所办理年度报告登记手续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一) 审计报告原件;(二) 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 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五) 停牌申请;(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6.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9.2.1条所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形时,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6.6 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是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上的审查。上市公司应当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股票发行上市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审批这一环节。(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2)会计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4)资产评估机构。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由于新兴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大多趋向于创业型企业,所以又称为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创业板GEM (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以NASDA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