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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上市后怎么处理

  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公司上市,职工股如何处理

   这是代持,业内称为“拖拉机”,也就是几个名义股东后面实际上有很多真正的股东。这种情况当然是不允许的,在上市审核时这个问题也是被重点关注的,一旦被发现,肯定不能上市了(没发现当然是另一码事)。而且,以公司领导为代表持股,其实是很容易发现猫腻的,查一下这些领导的资金来源就行了,他们几个个人基本上不会有这么多钱来持有这么多股票,很容易就发现后面的“拖拉机”。
反正,这种情况,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员工吃点亏,退股,为公司上市着想。 公司上市后股权怎么分配?

   你没出钱的话`分的就很少``

   一、首发办法及保代培训规定
《首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所谓不允许代持行为的规定就是从这一条来的,如果存在代持行为,就说明股权存在纠纷,而且未来上市后还登记在名义股东上,也不符合股权清晰的要求。
如果股份还存在代持关系,那么代持关系是否合法,代持协议是否有效,显名股东是否会找上门来主张股票是其所有,股权一旦出问题,应当找谁,这些都是股权纠纷的重大隐患。
保代培训中也多次明确:“不允许股份代持的情况,申报前要清理。清理代持的情况要详细核查,关注真实性,保证没有纠纷。”
因此不管从法规要求及保代培训的指导意见来看,股权代持都必须取消,但是我们也同时可以看到,证监会对历史上的代持行为还是持宽容态度,只要你愿意按照证监会要求,在申报前清理,就不会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代持行为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现将条文摘抄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具体规定了名义股东与实际控股的权力,概括上来说,在对外的物权上,法律尊重以登记为准,即在工商上登记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际持有人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内部来说,其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名义股东有损害实际股东利益的情况存在,实际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
本文主要阐述证监会对代持行为的审核态度,因此对合同纠纷方面不再详述。
三、应当注意的事项
虽然证监会对股权代持行为是持宽容的态度,只要取消代持就认可,但是从审核角度,仍然应当在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否签订代持协议
代持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亲属之间的代持,另一种是非亲属之间的代持。
一般来说,非亲属之间都会签订代持行为,若非亲属之间没有签订代持行为,而在发行人明确说其是代持行为,我们就需要考虑其说法的真实性了,同时就证监会审核方面来说,非亲属未签订代持协议而被认定为代持,证监会也并不一定认可这种说法。
对于亲属之间的代持,由于亲属之间天然的信任感,只要经过访谈确认,签订承诺函,双方一致认可代持关系的存在,一般都能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二)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是真实的股权转让,那么在出资时,由原持有人支付出资款,而股权转让时,由受让人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人。
而如果是代持及代持还原行为,由出资时,应当先由实际持有人将出资款打给名义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再履行出资义务,而代持还原的时候,应当不涉及资金往来。
因此如果我们认定企业是代持情况的话,应当关注在出资时,是否由实际持有人将款项支付给名义持有人,而在代持还原时,是否未支付款项。
如果不符合这个情况,则需要怀疑认定为股权代持行为的合理性,未来是否真的会存在股权纠纷。
(三)代持的合理性
关注法律方面代持协议以及资金往来方面,都是关注代持的真实性问题。除了真实性,我们还需要关注其合理性,因为通常真实的情况一定合理,而不合理的通常是不真实的,一个情况存在必然存在其合理的逻辑。
在代持行为中,通常的代持理由包括因实际持有人身份不适合担任股东,实际持有人还在竞业禁止期内,实际持有人还在其他单位工作不适合出面,实际持有人还有其他产业没有精力担任股东等等,总之,每一个理由都需要放到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境下去分析其是否合理。 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我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就真的是股东了吗然而隐名股东我想起诉要回我的资金法律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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