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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优惠券购票比不使用价格还高,万达电影被市监部门查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万达电影于2022年2月10日至15日,向“京 东”PLUS发布宣传广告,内容为“PLUS观影特权 月月19.9,2月燃动冰雪 挚爱plus;万达电影至尊权益卡、29.9元观影权益券、5元爆米花权益券;一键领取”等,即京 东PLUS会员可免费领取“权益礼包”,包含:万达电影至尊权益卡*1;29.9元起观影权益券*3;5元爆米花权益券*1,并附《活动规则》等说明。

  但消费者在万达电影手机APP上使用上述“权益券”购买电影票时:一方面上述“权益券”和其它“优惠券”混用;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部分电影票时,使用“权益券”时比不使用的费用还高,对此消费者不解,难以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万达电影在相关广告和说明中没有将“权益券”的使用解释清楚明白。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万达电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相关规定,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