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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

  在合同或协议中,若没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按习惯都是先付款后开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方要求先开票后付款,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没有沿袭习惯,并不是无理要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收到发票,意即双方完成了收付款。

  由于上述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给对方开具,对方没有支付款项,而企业要求对方支付款项对方不支付以及企业败诉的例子网上不鲜见。那么怎么规避呢,可能的建议如下:

  2、用服务或实物来约束,比如服务提供到一半,或货物支付部分,客户付款后再进行后续的服务或发货。

  4、通过和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了解该客户是否有受票后不付款的先例或者客户行业内的口碑,来判断是否先给与开具发票。

  5、如果是买方市场或买方强势,也要进行判断。判断后若支付的可能性大,则给与发票,加强后续应收账款的管理;若不支付的可能性大或客户本身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那么要考虑开票后的相关风险。

  合同的约定是约定,但约定并不避免支付方的道德风险和客观不能支付的情况。只要开出发票后,供应商一定及时跟进客户款项的支付,增强沟通和交流,以免款项不能及时进账或成为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