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184701
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开头第1159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争议商标为周申请注册的第21824105号“迷你果”商标,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告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信支付品牌标记》的注册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原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判决结果为: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