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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折股量化

更新时间:2021-12-05 06:23:53

  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即五个统筹,其中第一个统筹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我们知道,从 97年开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近几年来,出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办法,如农村税费改革,它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面来解决三农问题,但从增加农民收入的方面还没有好的办法。我们认为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推动的,而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基本等同。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是在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是产品如何分配,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处于中心的位置和具有关键的作用。可以说抓住生产 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就抓住了经济建设的牛鼻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当然,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上述表述主要指国有经济特别指国有企业。我们为什么不能将上述论述延伸到农村经济呢中国在执政前和执政后的短时间内都进行了土改,对于壮大革命力量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也是从农村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做文章,农村改革才取得了巨大成功,今后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也必须从农村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做文章 —— —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

  1、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生产力将越来越呈现出新的特点,使得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也就是说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必须改革。而股份制是将分散经营变为集中经营的重要纽带。

  2、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统一品种、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配送才能形成规模效益,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的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必须形成特色与规模。而现行的生产责任制显然不适应,而通过土地股份制的形式就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3、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真正地关心农民就要尽量减少农民。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推进,农村容纳的劳动力将越来越少,大量农村劳动力将参与非农产业,与城市的劳动力平等竞争,将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4、有利于吸引生产要素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制显然主要是土地入股,但也不排除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如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制将大大地顺应了这一趋势,特别是中国绿色农业的发展,将大量的生产要素吸纳到农村,为农村服务。

  5、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 目前,农村的集体经济比较弱,甚至是空壳。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可按股份制的章程提取一部分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也可将集体经济参股分红,这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基层政权、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集体经济壮大了,对于农村养老、文化教育、农村医保事业都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1、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农村土地股份制入股形式比较单一,不象国有企业那么复杂,可按户(每户占若干股)入股,制定章程,按股分红,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任。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生产要素入股的总量不能过大,以求村集体的总体控制能力得到保障。

  2、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矛盾。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受法律保护,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后,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性质、数量、期限都不变,也没有必要变,只是承包的具体地块不便确定,何况目前承包的地块每隔几年也要进行调整。

  3、逐步推进。因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可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先进行试点,进行典型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答: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股份制改革”,就是将村级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到人,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股权证书,实现“资产变股权,社员当股东”。量化范围不包括耕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也不包括村委大楼、村内道路等公益性资产。股权证书仅作为村集体收益分红的凭据,不作为土地征用款、安置房、宅基地等分配依据。

  答:股份制改革基准日是绝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人口股”的截止时间(一些特殊群体“人口股”的享受,不受基准日户籍是否在册影响)。比如,2014年11月30日24时前死亡的人员就不能享受“人口股”,2014年11月30日24时后新出生的人口不能享受股权。同时,基准日也是股份制改革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量化的截止时间。

  “人口股”也称“人口福利股”,原则上以全市统一界定实施之日即2014年11月30日24时止实际在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准。《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14】138号)文件中,明确列举了12类全额享受对象、2类酌情享受对象,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是否享受人口股根据实际情况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上述12+2类人群2014年11月30日24时原则上户籍应在本村。

  我市“农龄股”原则上以1981年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2014年止,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的实际年限,但是无社员资格的外来挂靠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得享受农龄股。

  记者:现在很多市民忙着到住建、公安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请问办理这项手续跟股份制改革有何关系

  答:股份制改革中的股权的享受虽然与户籍有着密切关系,但不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股权的唯一依据。迁移人员即使落户到农村,也并不一定能够享受当地村集体经济分配权、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享有股份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并经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部分户籍不在册的特殊人员,符合相关政策的,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也可列为股改“人口股”享受对象。另外,“农转非”人员农业户口期间的农龄计算不受2014年11月30日时户籍所在地影响,其农龄计算如上所述,与其从1981年开始到2014年为止,其在村的实际年限为准。希望广大市民理性对待这次户口迁移和股份制改革中股权享受的问题。

  答:针对目前办理户口迁移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股改基准日之前难以完成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在公安等部门集中办理期间内办理,其户口迁移手续视同股改基准日之前完成办理。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即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分为成员股、集体股,原则上成员股比例不低于70%,集体股比例不超过30%。

  股权设置完成后,成员股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管理模式,以户为单位颁发股权证书,一户一证,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办法,分户不增、并户不减。

  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改小、改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有股东资格的成员后,集体资产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充分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要把公平、公正、公开精神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产改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明确包村包组干部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做到先进行资产量化后进行股权设置,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取得成效。

  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工作要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合理量化资产和股权设置为主要内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操作流程等事项。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村,要对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要因地制宜,对特殊人员可以通过加、减股权的办法予以处理,明确统一的政策界限和标准口径确保产改工作在政策框架内规范操作。

  按照省、市的要求,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涉农办事处、各村要集中精力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方式创新为抓手,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的有效方式,为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体现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成员个人的积极性。改革的目的是赋予农民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不是否定集体所有制,更不是私分集体资产、搞私有化。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严禁将承包到户的承包地打乱重分或收回搞折股量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村级集体资产或借改革之机侵害村级集体利益。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以创新为驱动,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大胆探索;只要是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获得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只要是基层群众通过实践探索出的成功经验,都应及时总结和推广。

  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必须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改革实施的主体。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和创造,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各有关部门主要任务是制度设计、政策指导和服务,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行政瞎指挥。

  坚持重点突破和风险可控。力争在成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主体组建和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同时要建立改革纠错机制,注重把控和防范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对改革实施中有违背中央精神、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以及制度设计上有缺陷的,要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和修补。

  在股份量化改革试点选择上,既要考虑当地党委重视、群众基础好的因素,又要注重在主导产业突出、城郊、偏远但资源有开发潜力等不同类型的村布局试点。各县(市、区、特区)均要开展以村级为单位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对获得2014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村级集体经济业态发展100个试点村和2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要优先纳入县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每个市(州)各选择10个以上村,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各选择3个以上村作为本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省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认定省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

  (一)清产核资。以全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核资成果为参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对本村的资产进行进一步清查核实,对资产进行分类(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建立明细的资产台账,做到产权归属明晰,帐实、账款相符,为股份量化打下坚实基础。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清产核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原则上以承包农户为基础,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界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成员资格界定上,应把握几个主要原则: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其成员资格界定应涵盖各个阶段的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做出的贡献相当。三是标准统一。以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统一的界定标准,对同类农户应实行相同标准。

  (三)资产折股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折算成股份并量化至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折股量化)。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村级集体经济业态发展试点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因获得省级财政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必须进行折股量化。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已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应根据广大农民群众要求及时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小村并大村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原归属关系和大村统筹、小村独立核算的方式折股量化。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组建。在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村“两委”、农村经营能人作为设立人牵头组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出规定前,试点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暂定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即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设立人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及其股权的管理与经营。监事会负责集体资产及其股权管理与经营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不影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参加管理与经营的监督。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交叉任职,且均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按照确保公平、兼顾效益的原则,设置基本股和附加股。基本股为截止股份量化改革启动时的集体资产存量折股产生,应全部量化至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每个成员。附加股为股份量化改革实施起因集体扩大经营等需要而实施增资扩股配售的股份,可以由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也可以由非成员(如相关企业、组织、其他自然人等)自愿出资认购。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可优先认购附加股。在集体经营收益分红上,基本股和附加股享有同等待遇。在有关集体事项表决时,基本股和附加股均参加表决,但附加股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股表决权总票数的20%。集体资产及其股权可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或理事会)直接经营,也可采取职业经理人制。对村级集体经营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落实到位。

  (六)民主管理。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在清产核资、成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主体组建、股权设置与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各环节,试点村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经大会表决权总数(即基本股表决权总票数与附加股表决权总票数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人民和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后施行。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各环节进展情况,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其他相关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是当前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省今年重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试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试点指导人员和必要的指导工作经费。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和指导试点村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并对改革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指导工作由各地农业部门牵头,各地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