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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受益股

更新时间:2021-12-26 23:32:40

  随着分子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科学家们能够在不导入外源基因的情况下,通过对生物体本身遗传物质的加工、敲除、屏蔽等方法也能改变生物体的遗传特性,获得人们希望得到的性状。在此类情形下,没有转入外源基因,严格说就不能再称为转基因,称为“基因修饰”更加合适和全面,因此现在开始用“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简称GMOs)”,即“基因修饰生物”,来代替早期的“Transgenic Organisms”。因此,现在我们所指的“转基因生物”,其概念已经为“基因修饰生物”所涵盖。但因为“转基因”一词已经普遍为人们接受,而且外源基因导入仍然是目前分子生物技术在作物育种领域中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之一,“转基因生物”一词就沿用至今。基于此,本文继续沿用“转基因”一词,不过是在“基因修饰生物”的意义上加以使用。

  1. 光明乳业(行情,问诊)(600597.sh),公司自2005年起就从事有转基因食品基础研究工作,并建设有奶牛遗传基因改良与高产技术推广中心。

  2. 罗牛山(行情,问诊)(000735.sz),公司建立有罗牛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海南瘦肉猪新配套研究开发、“乐牛牌”系列配合饲料添加剂研究、SPT猪技术研究开发系统工程、转基因工程技术研究、农产品(行情,问诊)电子商务系统研究。

  4. 友好集团(行情,问诊)(600778.sh),公司与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共同投资组建上海申友生物公司(公司持股56.67%),在基因诊断、药物基因组学、模式动物研究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公司在胚胎的克隆及转基因、动物转基因领域具有一定优势。

  5. 天康生物(行情,问诊)(002100.sz),公司尝试通过胚胎生物工程技术从事良种牛胚胎移植业务,子公司乌鲁木齐天康畜牧专门从事种猪繁育业务。

  1. 丰乐种业(行情,问诊)(000713.sz),公司持股65%的中科丰乐生物技术主要业务为抗虫转基因水稻。

  2. 登海种业(行情,问诊)(002041.sz),公司参与了国家863项目“转基因技术培育优质玉米自交系及杂交种”,公司募资投入的“生物工程技术育种中心项目”将采用转基因技术对玉米进行研究育种工作。

  4. 隆平高科(行情,问诊)(000998.sz),公司是全国最大的杂交水稻种子供应基地,超级杂交水稻三期规划将还有转基因技术。

  5. 钱江生化(行情,问诊)(600796.sh),公司与浙江大学共同组建的浙大钱江生化与中国水稻研究所合作专注于“转基因杂交水稻技术”产业化。

  1. 厦门国贸(行情,问诊)(600755.sh),公司持有30%股权的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主要从事基因工程制药、基因工程疫苗、生化制剂和现代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北大未名生物工程持股33.08%的科兴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基因工程药物产业化基地。

  2. 华立药业(000607.sz),公司具有转基因培育青蒿种苗技术,青蒿产量占全国60%。

  3. 亚盛集团(行情,问诊)(600108.sh),公司具有生物工程业务,目前应用在转基因棉花生产领域。

  4. 新黄浦(行情,问诊)(600638.sh),公司与中科院上海植物生理研究所、上海昆虫研究所合作开发的枫林科学园区(生命科学)提供植物转基因技术及产业化以及与现代受控农业有关的技术和项目。

  1. 胜利股份(行情,问诊)(000407.sz),公司具有转基因工程菌项目——高效复合微生物肥项目。

  4. 通威股份(行情,问诊)(600438.sh),公司拥有转基因饲料产品——通威鱼饲料。

  5. 新安股份(行情,问诊)(600596.sh),公司耐草甘膦转基因作物应用于耐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玉米市场领域。

  6. 渝三峡A(行情,问诊)(000565.sz),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三峡英力目前建有3万吨天然气制氢氰酸(HCN)和5万吨甘氨酸项目。国际上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的持续扩大,公司受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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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地位 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 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而不是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而外国公司出资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则属于本国公司。

  【例1】2004年,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公司A、B;子公司有限公司C、D,其后,张三和C公司共同在韩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E,据此判断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

  无限责任公司表现为对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和股东都要对其承担责任。股东不以出资额为限,而是用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没有关系,因此,具有法人资格,本题目中的甲、C、D三家公司都是,因此C答案应当选择。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进行等额划分,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因此E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答案D不能选。

  (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决定于人的信用,而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就是资合公司。由此可见,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该类公司都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个人信用与公司无关,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既强调股东之间的信用关系,又强调公司的资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本案件中的甲公司、C、D,就是人合兼资合的有限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资合公司。

  (3)根据公司的隶属关系,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又称本公司)和分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本案件中的A、B两家公司就是分公司,因此A答案应当选择。

  (4)根据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对该公司进行控制,那么其即为母公司;反之,被其他公司所持有并受其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本案件中公司CD属于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C答案应当选择。

  (5)根据公司的国籍,将公司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就是本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E公司就是外国公司。答案B应当选择。

  【例2】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状态:

  【解析】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构成部分。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责任全部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和缔约能力。因此A答案错误,分公司可以缔约,B正确,C错误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责任能力,D错误,所谓连带,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不是平等主体。

  【例3】君山矿泉水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曼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曼得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解析】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A错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和诉讼能力,因此答案B错误;由于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整体得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否则总、分公司就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了。所以,答案D错误。

  【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例5】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都有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甲分别与丙、戊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戊拥有丁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的授权)。现在,丙、戊均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履行合同,甲遭受了重大损失。问:甲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及解析】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乙公司的控制,但其是独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丙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只能破产偿债。所以此时甲也只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破产财产,而不能要求乙公司代为偿债或赔偿。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戊不能清偿或赔偿甲公司的部分,甲可以要求丁清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