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
4月29日,证监会表示,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监管工作,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方面,《意见》主要包括明确基本原则、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优化持续监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监管体制五个方面。
具体而言,基本原则方面,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四是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化退市程序衔接方面。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退市公司持续监管方面。一是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二是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一是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
此外,《意见》明确,适用范围为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此外,在退市板块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安排,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证监会表示,虽然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形成主办券商督导、股票分类转让等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制度,实践中运行较为平稳。
“但是,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指出,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因此,证监会表示,按照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常态化退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持续完善有关的自律规则,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保护投资者基本权利,确保退市制度平稳实施,推动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