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早已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说法,在法律上也不予以支持——当欠款人去世、关于欠款的偿还,有关法律规定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果题主不放弃继承权,那么,题主需要承担债务份额。这个份额,是以可继承的父亲遗产份额为限。换句话说,即便题主不放弃继承,充其量也是用继承份额全部抵债,不足部分,题主不强制承担。
在这里,不会为题主给出其他建议,仅从法律规定上做一个提示——毕竟,要视自己的能力而行——因为题主父亲是有遗产的,可用于偿还债务,不会存在什么“坑”银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