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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券商

更新时间:2021-07-14 21:47:17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看点一: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注册制推出,是大牛市真正的开端
看点二: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市减持套现,用”纸糊“企业换钱,证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为,中国股市无实质利好。
看点三: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看点四: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股民可以索赔了。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看点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都在买卖股票,只是没有用自己账号,用父母或者配偶的,与其暗不如明!
看点六: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就应该毫不手软。 解释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本期摘要】

  重点推荐

  统计局: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35.7%

  广州将重启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宏观视点:重磅!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十大变化影响1.6亿股民

  券商行业: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将持续发挥成效,券商行业龙头将持续受益

   

  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370.68,跌1.24%;铜44450,跌2.46%;螺纹钢3349,跌2.48%;PVC指数6255,跌0.95%;沪铝13145,跌2.41%;沪镍98610,跌2.60%;铁矿611.5,跌2.94%;焦炭1789.0;跌1.81%;焦煤1238.0,跌2.13%;布伦特油50.18,跌2.03%;线%;沥青2750,跌4.31;沪银4169,跌5.19%;橡胶10690,跌6.56%; 胶板180.75,涨4.87%;

  农产品:玉米1938,平;郑麦2522,跌0.83%;白糖5671, 跌1.31%;苹果6901,跌2.24%;红枣10470,涨0.38%;鸡蛋3458,跌3.89%;豆油5616,跌3.90%;郑棉12310,跌3.98%;棕榈油4968,跌4.90%;早稻2628,涨3.06%;

  汇率:欧元/美元1.10,涨0.40%;美元/人民币6.99,跌0.18%;美元/港元7.79,涨0.02%。

   

  二、重点推荐

  1、统计局: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35.7%

  事件: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2020年2月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29.6%,比上月下降24.5个百分点,表明受疫情冲击,非制造业经济总体回落明显。

  点评:受疫情的影响,2月份国内制造业处于较大面积的停滞当中,这拖累2月份制造业PMI出现大幅下跌,但由于是疫情冲击,因此可比意义并不大,预计3月份PMI将出现明显回升。当前基本面的弱势投资者已有较为充分的预期,因此对于市场的负面影响有限,预计市场将更多关注政策面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24)

   

  2、广州将重启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事件:继佛山后,又一个城市将推出购车补贴。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消息显示,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26日审议通过《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该文件在“扩消费”稳增长的举措中提出,要加快推进落实去年尚未用完的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工作,对二手车置换、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提振汽车消费。

  点评:继佛山之后,广州亦将推出汽车补贴,这有望形成刺激汽车消费的示范效应。汽车消费属于大宗消费,对于经济恢复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加之补贴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有很大的刺激作用,预计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构成利好。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24)

   

  三、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由于海外疫情的影响,近一周美股暴跌10%,创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最差周表现。受此影响,A股上周顽强抵抗了四个交易日后未能幸免,上周五沪深两市双双重挫,行业与概念板块几乎全线尽墨。考虑上周大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调。但目前国内政策面保持偏暖,新证券法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另加上国内疫情控制效果较好,预计在快速下跌后本周有望迎来短期修复反弹。建议逢低关注证券、基建、5G、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等。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66)

   

  宏观视点:重磅!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十大变化影响1.6亿股民

  事件:新证券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部署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新证券法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等。
点评:新证券法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又一新台阶,与国际资本市场成功接轨。更重要的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新证券法将有力遏制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在集体诉讼环节为中小投资者做主,为中小投资者创造更公平、更健康的投资环境。未来,除了科创板,创业板甚至中小板、主板都将向注册制逐渐过渡。从中长期看,新证券法将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将会对一二级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66)

   

  券商行业: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将持续发挥成效,券商行业龙头将持续受益

  新证券法实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将持续发挥成效,对政策高度敏感、高贝塔属性的券商行业将持续受益。当前行业估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低迷制约表现,但作为市场的先行指标之一,有望阶段性收益行情好转,建议关注行业龙头。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66)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原则上没有,
倘若对收购公司的现在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有疑问,建议你选择将股份转让. 解读证券法第五十条

   是股本总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