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
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参考资料:百科-私募基金
很通俗的一个例子:某家人种了一大片稻子,收成很好,价格上涨区间也不错,但是他们发现自己收割的劳动力不够,和粮商也没有直接的联系,很可能被压价。这个时候他们需要一个私募机构来帮忙!!
私募机构通过投入一笔相当的资金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雇佣大量的劳动力扩大收割能力,甚至把附近其他家种稻子的兼并进来,然后和粮商谈一个比较好的价格,把稻子做成一个品牌卖的更高(企业上市)。但是他们一般不会一直持有这部分股权,会在这个稻子品牌上市,股票价格较高的时候把这部分股权卖掉!
这样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私募机构成功的把被投资企业通过上市,资产规模做大,投入一个亿,几个月或者一两年的时间就能获得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收益!
推荐你看一下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编著的《中国PE的法律解读》,里面有关于私募的详细操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政策介绍。
私募机构就是有一定大资金来进行操盘的私募基金。 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在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这种投资如果在出资人之间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的,就是私募基金。 应该说法律既没有禁止也不鼓励,处于模糊地带,那种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相对可靠,因为资金监管是有效的,不会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况,其他的就不好说了。私募基金是从灰色区域里出来的,由于法律没有给私募基金见天日的机会,所以,私募基金在合法合规性上是有疑问的,这就导致了私募基金的不透明性。这种不透明在客观上又加剧了私募基金中的腐败、欺诈甚至犯罪等问题。从这一点来讲,法律本身是为了预防和惩治犯罪,但客观上却让私募基金在灰色区域里滋生了腐败、欺诈等犯罪现象。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因为其管理可以获得相当于基金利润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约定,有时候管理人需要先让基金投资者实现某一门槛收益率之后才可以参与利润的分成。
第四步;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通常为2/8或者3/7,也可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该标准也被称为合格投资者的门槛,100万只是起投标准,严格来说,必须要有500万的金融资产;二者同时满足才可以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