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倍数是什么意思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是指某一经济实体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一般可以认为,某一会计主体的总资产金额等于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金额。与联合国SNA中的核算口径相同,我国资产负债核算中的资产指经济资产。所谓经济资产,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基本构成
1、按照持有资产的期限不同,总资产由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构成。前者如货币资产、存货、应收款等,后者如长期、房屋设备等。
2、按照资产的周转特性的不同,总资产由流动资产、长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构成。
3、按照资产存在的形态不同,总资产由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构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B.产品倍数符合要求,即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2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3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2倍。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设计知多少
一、结构化产品的定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二、倍数限制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倍数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类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2、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新规如何明确比例
日前发布的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比例限制。业内人士表示,此项规定对于高比例的结构化产品产生较大影响,但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宽松。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过去银行和非银机构开展的结构化委外产品仍有发展空间。
结构化委外仍存发展空间
控制资管产品水平是资管新规的一大要点。资管新规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落地的资管新规删除了原来“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规定。
兴业研究表示,删除相关规定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华创债券团队认为,过去银行和非银机构开展的结构化委外产品仍有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对分级产品的比例限制,使得过去通过信托做的3:1的结构化委外已然面临调整压力。同时,过去的结构性非标产品,包括私募ABS产品等也面临结构重塑的要求。
强调金融机构自主管理
此外,资管新规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资管新规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上海一家量化私募人士表示,从资管新规来看,以后私募不能再通过5倍甚至10倍的超级放大投资风险和收益,同时从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影响而言,对固定收益、类固收以及非标准化产品影响较大。
同时,资管新规还明确,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记者了解到,以前一些结构化产品中管理人只是名义上的管理人,即把实际上底层资产的投资决策权让渡给劣后投资人或者劣后投资人聘请的投资顾问。
资管新规如何明确比例
日前发布的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比例限制。业内人士表示,此项规定对于高比例的结构化产品产生较大影响,但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宽松。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过去银行和非银机构开展的结构化委外产品仍有发展空间。
结构化委外仍存发展空间
控制资管产品水平是资管新规的一大要点。资管新规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落地的资管新规删除了原来“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规定。
兴业研究表示,删除相关规定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华创债券团队认为,过去银行和非银机构开展的结构化委外产品仍有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对分级产品的比例限制,使得过去通过信托做的3:1的结构化委外已然面临调整压力。同时,过去的结构性非标产品,包括私募ABS产品等也面临结构重塑的要求。
强调金融机构自主管理
此外,资管新规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资管新规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上海一家量化私募人士表示,从资管新规来看,以后私募不能再通过5倍甚至10倍的超级放大投资风险和收益,同时从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影响而言,对固定收益、类固收以及非标准化产品影响较大。
同时,资管新规还明确,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记者了解到,以前一些结构化产品中管理人只是名义上的管理人,即把实际上底层资产的投资决策权让渡给劣后投资人或者劣后投资人聘请的投资顾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B.产品倍数符合要求,即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2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3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倍数不超过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