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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可提

更新时间:2020-11-15 10:51:00

   哪些行为属于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答: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要有:

   1)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4)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对查获窃电量的处理规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所窃电量按私装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的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h计算;照明用户按6h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