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股权如何设计?
由于激励机制问题造成的散伙事件在创业圈子里不胜枚举,也让很多人都扼腕惋惜。投资人看待激励制度时,往往较为严谨,大部分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在经验丰富的律师指导下,完成公司的激励机制设计和执行。
限售股和期权 有些创始人在公司初创期,会直接许诺员工1-3%不等的股权,如果此股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我们将其称之为限售股,一般是用来分配给联合创始人的,如果条件没有成熟时,联合创始人离职,那么限售股需要被回购,以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创始人在公司成立初期,将自己的一部分股权拿出来作为期权池,期权池一般占公司股权的15%左右。期权一般来说是分配给关键员工的,当然也可以分配给联合创始人。期权是预期获得股权的权利,比如创始人想发给员工A1%的期权,期权分4年期成熟,那么员工A至少需要在公司干满4年,才有机会完全行权,拿到全部1%的公司股权。
期权分期成熟 期权是促使关键员工持续为公司服务很好的方式,公司发展的越好,估值越高,员工手里的期权将越值钱,员工越舍不得离开公司,因为一旦离开,机会成本将大幅增加。因此,期权要分期成熟,一般来说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比如公司给员工A1%的期权,员工A在第二年离职,那么员工A只能获得已经成熟的0.25%公司股权,剩下的0.75%依然存在于公司期权池中。
期权与投票权 在中国,公司股权投票权与控制权息息相关,创始人将自己的股权放入到期权池中,员工期权成熟行权后,会不会使创始人失去部分投票权呢?在创始人发放期权时,最好约定使用股权代持的形式,使得股权所有权和股权投票权分离,以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期权与融资 如果A轮投资人进入公司占20%的股权,那么创始人股权比例和期权池股权比例会同时被稀释,假设原来期权池股权比例为15%,那么投资人进入后,期权池股权比例为12%,创始人股权比例为68%。如果,B轮投资人占比20%的话,A轮投资人,创始人和期权池的股权比例会同时被稀释,这样下去期权池的股权比例将持续下降,不利于对员工长期的激励,因此,创始人可以建议投资人提供一部分股权放入期权池,保证期权池的股权比例。
在创业的圈里里,尤其是早期创业阶段,最珍贵的资源就是“团队”,对“团队”的激励机制,制定的好了就是鼓舞士气,增强斗志;制定的不好,会使士气衰弱,甚至散伙。由于激励机制问题造成的散伙事件在创业圈子里不胜枚举,也让很多人都扼腕惋惜。投资人看待激励制度时,往往较为严谨,大部分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在经验丰富的律师指导下,完成公司的激励机制设计和执行。
限售股和期权 有些创始人在公司初创期,会直接许诺员工1-3%不等的股权,如果此股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我们将其称之为限售股,一般是用来分配给联合创始人的,如果条件没有成熟时,联合创始人离职,那么限售股需要被回购,以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创始人在公司成立初期,将自己的一部分股权拿出来作为期权池,期权池一般占公司股权的15%左右。期权一般来说是分配给关键员工的,当然也可以分配给联合创始人。期权是预期获得股权的权利,比如创始人想发给员工A 1%的期权,期权分4年期成熟,那么员工A至少需要在公司干满4年,才有机会完全行权,拿到全部1%的公司股权。
期权分期成熟 期权是促使关键员工持续为公司服务很好的方式,公司发展的越好,估值越高,员工手里的期权将越值钱,员工越舍不得离开公司,因为一旦离开,机会成本将大幅增加。因此,期权要分期成熟,一般来说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比如公司给员工A1%的期权,员工A在第二年离职,那么员工A只能获得已经成熟的0.25%公司股权,剩下的0.75%依然存在于公司期权池中。
期权与投票权 在中国,公司股权投票权与控制权息息相关,创始人将自己的股权放入到期权池中,员工期权成熟行权后,会不会使创始人失去部分投票权呢?在创始人发放期权时,最好约定使用股权代持的形式,使得股权所有权和股权投票权分离,以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期权与融资 如果A轮投资人进入公司占20%的股权,那么创始人股权比例和期权池股权比例会同时被稀释,假设原来期权池股权比例为15%,那么投资人进入后,期权池股权比例为12%,创始人股权比例为68%。
初创公司股权分配协议应该如何设计(实用范本)
安全问题:手机看来像是安全点,但如果你的电脑杀毒软件好的话,经常杀毒,然后用软键盘操作,基本上也没有问题的。
费用问题:现在GPRS包月15元/月,ADSL的1M是108元/月。
优点:手机比较方便,随时随地都行
缺点:手机屏幕小,操作不方便,速度比较慢,可以看的指标比较少,操作比较复杂,耗电量大。
个人看法:如果条件允许的话,结合自身的情况,电脑为主,手机为辅。
初创企业的股权设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姓 名: 蒋锦志
性 别: 男
简介:
蒋锦志,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EO。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进修金融投资1年。历任深圳交易所国债与期货部经理、国信证券总裁助理、粤海证券()。
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熟悉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并有5年以上的海外市场投资经验和优异的业绩记录。
创业团队初期,底层股权结构如何设计?
一直以来,很多创业者,甚至已初具创业规模的创业者,都问我同样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即股权架构设计。口头咨询回复,不可能周详;且,每个人问一次,就回答一次,没有效率。现在呢,我就结合我的经验,对于初创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做如下书面分享。
目前的创业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法定称谓是股东,而不是合伙人。但鉴于大家都习惯称呼为合伙人,所以,本文也将创始人称为创始合伙人或合伙人。
关于创业团队股权架构设计,包括什么人可以参与股权分配,股权蛋糕如何切割,股权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及合伙人特殊原因退出机制安排等方面。
什么是合伙人,谁可以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合伙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创业层面,我的理解应该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紧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
我辅导过的创业项目中所涉及的下列人群,被我建议不能参与初创股权分配。
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有些项目的启动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游、文化和交通等行政资源的,而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这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合伙人。对于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顾问的形式,交换和取得资源。
2、兼职者。创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需要全身心投入,如属于非资金投入的兼职者,是不适合当合伙人,具体理由,应该不需要赘述。
3、专家顾问。有些创业项目的启动和顺利运营,需要特定专业的顾问,但有些顾问会提出不收顾问费,换股权,这不可取。因为既然是顾问,就当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不顾不问”,其占有股权,非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
4、早期员工。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同样不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且,初创公司的股权,在员工眼里,也是不值钱,起不到激励作用。
5、不认同合伙事业发展理念,不能长期坚持,不能同舟共济的人。个中理由,应该很容易理解吧。虽然容易理解,但其实不是那么容易做到,创业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找结婚对象更难,但确实是这样。
股权蛋糕如何切
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所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
对于具体预留份额,没有固定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些预留的股权份额,可以由CEO合伙人代持。
当然,我这里讲的预留是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采用预留的方式。
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
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
2、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
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
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
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
以上讲的是原则,但其实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权比例。具体方法,囿于篇幅,不作详细说明,有具体需要的,另行交流。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
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
创业过程中,创业项目启动了,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离开,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发展的,其无异于坐享其成,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因应措施,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
举个例子。
A、B、C合伙做项目,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30%:2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则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
项目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承认C对于公司的贡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
顺便讲下,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项目进展进度比如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项目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
这里,在回购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必须在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另,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等方式。
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
实践中,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项目造成严重影响。
1、离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目的,则应强制退出,并参照上述股权成熟机制处理。
3、继承。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企业股权激励与股权结构设计方案详解(100余页完整版)
600496精工钢构,该股的基本面是很好的,08-09-30的公告是:每股资本公积: 0.703,主营收入(万元): 312728.55同比增 68.95% , 每股未分利润: 0.538,净利润(万元): 6816.95 同比增 10.94%。
但是由于今天沪市大盘跌了6.31%而该股涨了6.84%,从盘面看走势是很强的,成交量也是很不错的,如果不是今天大盘的大跌,该股是可以继续持有待涨的,但由于大盘的巨大跌幅,没有跌的股票难逃补跌的一劫,所以该股一定会受到波及的,况且该股连续的涨幅过大,累积的获利盘不会等着跌,所以明天的套利出逃是必然的走势,为了防范万一的大幅下跌,建议你明天最好是卖出股票以求自保。
如何快速做股权架构图
首先需要确定公司未来目标,以目标为导向倒推,就很快知道当下股权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