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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情说说:持股税收洼地高淳

更新时间:2021-07-27 07:50:35

  公司在南京市区 注册地址在高淳 有哪些弊端 望有经验者赐教!

  一、从南京新街口到高淳县约107公里,从南京新街口到六合区约42公里;
二、报税是在网上申报,领购发票需要到注册地所在税务机关领购,如高淳在南京有税务代理点也可以领取;税务局片管员会上门核查办公地址;
三、企业年检需要到注册地址所属的街道工商所办理;
四、建议需要提供注册地址,可以选择南京六合,有返税,开车从2桥大概30分钟左右,公交车也是从2桥通过,会比较方便些;如办公人员不多,可以考虑南京市区商住楼,可以办公,可以居住,费用不高,商务中心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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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

  年底分红是企业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一旦分红,就必须依据现行税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表面上数字很可观,可是扣税之后,缩水很大。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做到合法合规合理节税呢
目前最为普遍的方法,也是广受税务机关喜欢的方法就是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因此,有些股东会选择税收筹划空间相对较大的间接持股方式。
当下,有两种间接持股方式,一是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有朋友会纳闷了,税率还是20%,没差但是如果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肯定是比自然人持股更具优势。

另一种间接持股的方式即为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间接持股最大的好处则是可以将持股注册到税收洼地。对于注册到税收洼地的公司型持股,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还能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同时也为合理节税提供了广阔空间。
而且,以公司、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不仅利于税收筹划,对于融资活动也有很大的好处。比如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计划、融资贷款等等,也可以将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在金融政策较为宽松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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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请问如果是企业的股东,怎么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你好!
仅供参考 , 祝事事顺利 , 望采纳不胜感激!
年底分红是企业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一旦分红,就必须依据现行税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表面上数字很可观,可是扣税之后,缩水很大。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做到合法合规合理节税呢
目前最为普遍的方法,也是广受税务机关喜欢的方法就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因此,有些股东会选择税收筹划空间相对较大的间接持股方式。
当下,有两种间接持股方式,一是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有朋友会纳闷了,税率还是20%,没差但是若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肯定是比自然人持股更具优势。
另一种间接持股的方式即为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间接持股最大的好处则是可以将持股注册到税收洼地,对于注册到税收洼地的公司型持股,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还能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同时也为合理节税提供了广阔空间。
而且,以公司、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不仅利于税收筹划,对于融资活动也有很大的好处。比如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计划、融资贷款等等,也可以将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在金融政策较为宽松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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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税收筹划路径有哪些

  1、“先分后转”筹划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基于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2、递延纳税筹划法。针对股权收购行为,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3、税务架构筹划法。企业可以通过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成本降低,找到合适的税负洼地。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