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1月9号出台的股票期权怎么交易的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该规则自2015年1月9日起实施。
您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专栏”查看详细业务规则。
2:期权合约的交收日是哪一天
根据上交所规定,每月第四个周三为行权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行权日下一个交易日即为交收日,在交收日15:00前,被指派的义务方需要备足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交收义务,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理。
3:股票期权交易时间
您好,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周一至周五)9:15-9:25、9:30-11:30、13:00-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证50 期权每个月什么时候结算
下面规则
行权方式
到期日行权(欧式)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期日
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行权日
同合约到期日,行权指令提交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30
交收日
行权日次一交易日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于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以下简称“上证50ETF期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2月9日起,本所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简称为“50ETF”,证券代码为“510050”,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上证50ETF期权的基本条款如下:
(一)合约类型。合约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二)合约单位。每张期权合约对应10000份“50ETF”基金份额。
(三)到期月份。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共4个月份。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15年3月、4月、6月和9月。
(四)行权价格。首批挂牌及按照新到期月份加挂的期权合约设定5个行权价格,包括依据行权价格间距选取的最接近“50ETF”前收盘价的基准行权价格(最接近“50ETF”前收盘价的行权价格存在两个时,取价格较高者为基准行权价格),以及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次选取的2个高于和2个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行权价格。
“50ETF”收盘价格发生变化,导致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少于2个时,按照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合约,使得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达到2个。
(五)行权价格间距。行权价格间距根据“50ETF”收盘价格分区间设置,“50ETF”收盘价与上证50ETF期权行权价格间距的对应关系为:3元或以下为0.05元,3元至5元(含)为0.1元,5元至10元(含)为0.25元,10元至20元(含)为0.5元,20元至50元(含)为1元,50元至100元(含)为2.5元,100元以上为5元。
(六)合约编码。合约编码用于识别和记录期权合约,唯一且不重复使用。上证50ETF期权合约编码由8位数字构成,从10000001起按顺序对挂牌合约进行编排。
(七)合约交易代码。合约交易代码包含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行权价格等要素。上证50ETF期权合约的交易代码共有17位,具体组成为:第1至第6位为合约标的证券代码;第7位为C或P,分别表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第12位期初设为“M”,并根据合约调整次数按照“A”至“Z”依序变更,如变更为“A”表示期权合约发生首次调整,变更为“B”表示期权合约发生第二次调整,依此类推;第13至17位表示行权价格,单位为0.001元。
(八)合约简称。合约简称与合约交易代码相对应,代表对期权合约要素的简要说明。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简称不超过20个字符,具体组成依次为“50ETF”(合约标的简称)、“购”或“沽”、“到期月份”、“行权价格”、标志位(期初无标志位,期权合约首次调整时显示为“A”,第二次调整时显示为“B”,依此类推)。
5:上交所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规则是利好还是利空
这个绝对是利好,所有才有几只股票昨天涨幅明显,zgzq,xmgm,mey
6:上交所的股票期权业务在规则上有什么特点
上交所详见股票期权业务,随着2月9日股票期权的上线,上交所也将成为境内首家产品线横跨现货及衍生品的交易所,“综合型”交易所的雏形开始显现。
上交所表示,上交所根据市场合理意见,对相应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如简化持仓限额指标类型、为qh公司子公司参与做市业务预留空间、明确持仓超限强行平仓的豁免情形等。同时,对于不宜在业务规则层面细化的操作性意见,通过完善相关业务指引和业务指南予以明确,如组合策略保证金具体操作流程、结算价格计算方法、持仓额度调整申请流程等。另外,对于在业务规则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但市场理解存在偏差的内容,将进一步加强解释说明工作,通过市场培训与投资者教育及规则解读等途径,让市场参与人准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