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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要闻:股票质押 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及其优先受偿权

更新时间:2021-09-25 10:20:46

  股票质押优先受偿是什么意思?其中优先受偿就是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呢?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其他财产所有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的特征如下:

  一、不经过破产程序,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通过依赖担保物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就承认了担保权在原所有人破产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从担保物中获得优先受偿。

  二、优先受偿仅限于特定财产。特定财产是指由债权担保的财产。

  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破产财产特定财产上的担保权。因此,其客体仅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不能用于其他财产。

  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设定,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发生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破产企业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论债权人对动产或不动产没有抵押,只要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就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获得优先受偿。

  那么享有股票质押优先受偿权吗?

  股票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股票质押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取决于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为公司的,破产后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为自然人债务纠纷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有哪些?

  质权人在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将清偿出质人的股权价值高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

  2.质权人在质押股权享有优先于质权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同一质押是否可以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但是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不要求转移占有,而是要求登记为有效要件。因此,只要后续质权人同意,允许在股权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人。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当质权实现时,前质权人有权先于后质权人获得补偿。

  3.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产生的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股权,有三种主要的方法来改变价格,即折扣,拍卖和出售。值得注意的是,质押实现时对股票、股份进行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制质权人折价。然而,股票价格下跌不仅损害了质权人的权利,也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因此,如果质权人在股票下跌时不改变股票价格,出质人通过提供另一项担保请求收回股票改变价格,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如果质权人拒绝返还股票,将构成滥用权利,出质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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