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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计税成本

更新时间:2021-10-05 05:45:26

  自然人转让股权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答: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股权在转让时应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网友问题】
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采用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在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备查簿中登记。请问,该股权在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律师解答】
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股权计税成本有哪些

  、计税基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计税基础不变是指,本期核算所得税费用时,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抵扣。因权益法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带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影响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3、因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为当地递延所得税。

  如何合理合法降低股权转让税收成本

  《中华人民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税后利润最少,原因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三先增资再转让,未动用资金享受了增加计税基础的待遇,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四先撤资再增资,交的税最少,税后利润最多,原因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从数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对A公司转让股权行为进行不同的税收安排,甲公司的所得税从1
000万元降低到60,甲公司获得了巨额的税收利益,直接减少了支出,实现合理避税的目标。但是由于每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每个方案的可行性也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比如方案二、三和四均需取得其他投资方的支持才能进行,所以在选择方案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选择方案的注意事项:
1.上述方案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如果是个人股东无法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因此不具有适用性。
2.如果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先分配后转让,也不能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故意错用企业清算的处理规定,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达到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目的。
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权转让人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转让涉税资料,并以此作为今后税务检查的证明材料。
5.由于股权的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是以其取得股权的价格作为其股权成本,因此,股权受让人亦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受让资料。
6.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涉税审查时,将着重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状况、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查,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

  对B而言,当然以支付金额与转出金额的差价计算个税。
A虽然缴纳了200万的个税,但其是在税局调整缴纳的,所以不在B转让时认可。B转让时仍按实际支付的1500元做为获取该股权的成本。
可以这样理解吧,虽然从数字上看有重复征税,但是A缴纳税款是在税务介入后做的调整,理解成一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