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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股票交易的几种情况

更新时间:2021-10-26 14:34:48

  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退市就是不再具备上市的条件就退出股票二级交易市场
还有一种就是公司不需要上市融资来弄钱了
你这样的情况就是股票连年亏损
现在三板市场周一三五是可以交易的
不过这样的票可能在N年后通过重组或其他放心重新上市也会爆涨的

  哪几种情况下卖出股票

  一、某支股票的股价从高位下来后,如果连续三天未收复5日均线,稳妥的做法是,在尚未及严重损手断脚的情况下,早退出来要紧。
二、某支股票的股价破20日、60日均线日半年线年线%左右的跌幅,就是有伤害的话,还是先退出来观望较妥,当然,如果资金不急着用的话,死亡交叉顶也未尝不可, 但请充分估计未来方方面面可能发生的变数。
三、日线图上留下从上至下突然击发出大黑棒或槌形并破重要平台时,不管第二天是有反弹、没反弹,还是收出十字星时,都应该出掉手中的货。
四、遇重大利好当天不准备卖掉的话,第二天开高卖出或许能获取较多收益,但也并存着一定的风险,三思。
五、重大节日前一个星期左右,开始调整手中的筹码,乃至清空股票,静待观望。
六、政策面通过相关媒体明示或暗示要出整顿金牌告示后,应战略性地渐渐撤离股市。
七、市场大底形成后,个股方面通常会有30%至35%左右的涨幅。记着,不要贪心,别听专家们胡言乱语说什么还能有38.2%至50%至61.8%等蛊惑人心的话,见好就收。再能涨的那块,给胆子大点的人去挣吧。
八、国际、周边国家社会、、经济形势趋向恶劣的情况出现时,早作退市准备。同样,国家出现同样问题或不明朗或停滞不前时,能出多少就出多少,而且,资金不要在股市上停留。
九、同类(行业、流通股数接近、地域类股、发行时间上靠拢等情况下)股票中某只有影响的股票率先大跌的话,其它股票很难独善其身,手里有类似股票的话,先出来再说。
十、股价反弹未达前期制高点或成交无量达前期高点时,不宜留着该支股票。
十一、新股上市尽量在早上交易时间的10: 30至11:20分左右卖出,收益较为客观。
十二、雪崩式股票什么时候出来都是对的。大市持续下跌中,手中持有的股票不跌或微跌,一定要打起精神来,不要太过侥幸,先出来为好。像此类股票总有补跌赶底的时候。

  股权退出方式有哪些

  先回答下

  股权退出是什么
 

  股权退出是股权投资管理的最后一步,也是判定投资成败与否的重要指标。大体是指投资者出售其持有的权益资本以收回投资,同时实现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过程,这通常是在投资机构或个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比较成熟之后。

  那么股权退出一共有几种方式呢

  它通常有以下七种退出方式,即股权转让,新三板退出,IPO,清算,借壳上市,回购以及并购退出。

  目前较为常见的退出方式就是新三板退出、并购、回购、IPO等。其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快速的退出方式,而新三板退出则成为了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新三板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之下,目前越来越壮大。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新三板退出贡献了接近50%的退出案例数量。

  股权退出都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目前国际通行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层收购(MBO)、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限制性股票等10种。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或者转卖股权给别人或者等公司上市成功买卖股票挣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