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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司向公司分红

更新时间:2021-10-28 12:24:0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上述公司所诉情形可能还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项有关股息的规定,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条件包括:

  该公司派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公司。

  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该公司25%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并按照该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提出减免申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好,在的税法解释里,是只是征收来源地税,那么也就是说只要业务来着以外,大陆或者海外的话都是可以免税的,那么业务是在大陆发生所获得的分红也都是可以正常的免税

  这个税种叫“预提税”(withholding tax)。主要是针对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活动。有两种征收预提税的情况:第一,就是你的情况,独资或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在企业税后利润之后希望分红的话,如果外方股东是公司,需要向国内税局交纳即将分配红利的10%,之后可以办理兑换和汇出手续。否则,银行和外管局不会让外资方汇出。第二种情况,外国注册的企业直接跟国内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收取的服务费汇出国外前,(如果外资公司注册在)需要支付10%的预提税。如果外资公司注册在其他地方,而这个地方跟中国大陆没有双重征税协议的话,一般需要支付预计汇出额的20%作为预提税。

  同意友孚会计事务所的回答,但其第4点的依据不是CEPA(《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而是《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0条。

  公司取得美国子公司分红不用缴税。因为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公司只有利得税(企业所得税),且征税原则是依据地域收入原则征税,只针对来自的利润征税。获得美国子公司分红,这说明这利润是产息海外,跟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用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