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可转债都是在发行的时候就约定好将来什么时候转股,以及转股价格的,以后不管股票的价格涨到什么价格,都是约定好的,不过要注意公司的公告,有可能提前购回。
转股价格调整:(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后,公司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红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二)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在公司发行可转化时在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投资者应详细阅读这部分内容。基本包括:1、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情况当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面向a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1)调整公式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为: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派息:p1=p0-d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2)调整手续因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2、降低转股价格条款(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当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一定比例,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例如,鞍钢转债(125898)规定,当鞍钢新轧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20%(含20%)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2.08元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a股股票价格的平均值。(2)修正程序因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于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立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