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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

更新时间:2021-11-15 12:07:00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6日晚间公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试点办法与原有规定相比着重修改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扩大试点机构类型,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二是放宽投资范围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RQFII在经批准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在证交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和权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证监会允许的其它金融工具。同时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此外,修订后的法规明确,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持股比例限制:一是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另外,试点机构将持续扩充,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投资范围扩容,可以投资股票、和权证,银行间债市固定收益产品,基金、股指,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强烈,去年以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持股比例明显上升。RQFII法规修订后,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证监会负责人指出,2011年底RQFII试点推出后,市场高度关注。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27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有27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合计获批投资额度700亿元。其中,24家试点机构获批额度合计270亿元,用于发行类产品;4家试点机构推出RQFII-ETF产品,累计获批额度430亿元,境外投资者认购积极,净汇入资金近400亿元,全部投资股票,其他试点机构正在向证监会申请发行RQFII-ETF产品。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

  证劵公司上市,控股股东是内资股时,也就是内资占50%以上时,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 (附件1);(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三)投资计划书;(四)资金来源说明书;(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公司章程(复印件);(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附件3);(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三)证券投资基金;(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十一、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十二、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十三、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十四、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十五、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2. 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4. 名义持有人账户季度报表(内容及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