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同理,这里统一以儿媳作为主语)——法条说的是协助配偶赡养。
这恰恰是为什么说偏颇误读的原因——因为还有两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换句话说,儿子必须要赡养自己的爸妈,儿媳妇必须要支持儿子来赡养公婆。这两个"必须",都是强制的——从这个角度,您能说儿媳不赡养公婆么?没有赡养义务,不代表着就不需要赡养,这是两个概念。
没有任何一项单独的法条能单独解决问题,希望能够多综合看待法条,不要单独揪着一条来说明一类问题。
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个项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年颁布。这个法律有一个重要的精神:废除男尊女卑,强调男女平等。如果从历史背景来看,难道不能说明之前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么?
如果我们拿传统来作为解释,可以这样说:男尊女卑也是传统,几千年如此。为什么不秉承、坚持?那是因为所谓的传统是建立在一定历史时期、前提条件之下。
而婚姻法颁布的另外一层深远意义则在于:明确了家庭关系——一个家庭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
所以儿媳也好、女婿也罢,是否赡养公婆、岳父母,是建立在夫妻家庭关系基础之上——夫妻关系搞好了,还需要担心不赡养对方父母么?
赡养,是强求不来的。因为赡养是一个主观的、没有标准的东西。能解决真正赡养的手段,也只能通过感性的方式来解决——不要太寄希望于法律规定。
儿女不管爹娘的案例,恐怕不少见;儿媳、女婿尽心尽力伺候公婆、岳父母的案例,恐怕也不少见。赡养,恰恰体现的就是人性,是人最根本的东西——没有感情基础,人与人之间是不可能心甘情愿相互付出、深入交往的,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
所以,与其去谈论儿媳有没有赡养公婆义务,不如多思考如何处理好父母与子女、公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有了感情,法律怎么规定都不重要。没有感情,法律规定了又能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