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述之前,先做一个假设:这份遗嘱是婆婆有老年痴呆症状之前订立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等的要求,即遗嘱合法有效。
题主提到婆婆立遗嘱将公婆共有房产全部给到儿子,其中大概率涉及到遗嘱部分无效的问题——因为婆婆在遗嘱中指定的财产,不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
这套房子是公婆共有财产,各自一半。当公公过世之后,属于公公的那一半,已经发生继承,由婆婆、儿子、以及其他子女(儿子的姊妹)法定继承,原则上均分。
但是并不能武断定义为这份遗嘱无效——遗嘱中属于婆婆的个人部分(包括其自有的一半、以及继承公公的份额),依然可以按照遗嘱执行。
合理。题主、老公对婆婆的赡养,相对其他姊妹,只多不少,并不存在因为赡养少、少继承的理由。甚至可以认为,相对其他姊妹付出更多一些,反而应当要多继承。
合法。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份额分配其实已经很清楚——姊妹法定继承公公部分,儿子遗嘱继承婆婆部分。
从对老人的赡养上,一家人都尽到了孝心,虽然姊妹们每个月过来探望两次,但是客观的讲,老人日常的吃喝拉撒,都是题主一家人在照顾。其中麻不麻烦、费心多少,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老人的房子中,有姊妹的部分可继承份额,这部分依法办事,给到姊妹们继承;其他部分,从老人的意愿上,通过遗嘱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希望能够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