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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出借股票要披露吗,股票大股东占比大好吗

更新时间:2021-12-08 02:45:53

  1:大股东买入卖出股票是否要公告

  要向证交所发公告 !

  2:十大流通股东减持需要披露吗 东减持需要公告么

  只有持股比例达到流通股本5%才需要 不足5%的减持不需要公告

  3: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关联方买卖自家股票的要披露吗

  需要

  4:大股东5%以上卖股票规定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票,当然不能不打招呼,就直接减持的,必须发布公告
具体内容可以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事高管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具体的细则,针对百5%以上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区间内,大股东董监事高管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交易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5:“黄晓明们”是否该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担责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精华制药操纵案”的查处情况,没收当事人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罚款8.97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证监会认定,高勇通过其控制的16个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

  随着上述查处结果的公布,影视明星黄晓明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在证监会公布的高勇操纵的16个证券账户中,就有黄晓明的账户。对此,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和介入过任何相关调查。不过,据媒体报道,有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确认,处罚书中的“黄某明”的确是黄晓明。如此一来,黄晓明确实卷入了“精华制药操纵案”。

  既然黄晓明的证券账户与“精华制药操纵案”有关联,那么作为当事人,他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这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证券市场的法规法规,黄晓明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无论黄晓明是否认识高勇,无论他的账户是由其本人还是由其他人交给高勇的,目前的情况都能说明同一个问题,即黄晓明对个人证券账户管理不善,而这构成了实质上的账户出借,是违法违规的。当然,这对任何一位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都是一样的。

  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因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那“黄晓明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何况,将账户提供给操纵股票者使用,确实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因此,他们必须为出借账户的行为负责。当然,由于A股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黄晓明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许并不大,有可能只是挠痒痒,但这痒痒该挠还必须得挠,这是对法律法规本身的一种尊重。

  根据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照上述条款,虽然相关的处罚对于黄晓明来说无关痛痒,但是应该作出的处罚就必须要作出。当然,这些看似无关痛痒的处罚是建立在黄晓明真的只是出借账户、而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之上的。

  来源:新京报

  6:股票能否出借出借股票的行为合法吗

  股票当然可以出借,因为他属于财产性权利嘛。这主要看两人当时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偿还b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