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上述提到的对贷款申请人的要求外,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含对冲、划拨还贷)后,需再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提取类型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重大灾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除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须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未申请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2个月。具体应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关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