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热点 >

股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过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更新时间:2021-12-13 11:28:44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内地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市场规则、制度建设、监管水平等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内地证券市场前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著许多不足和误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每个市场人士深入思考。证券市场应尽快实现两个转变成熟的证券市场是资源优化配值的场所,既可筹资融祺,也使投资者获取回报。而内地处於经济转轨时期,在证券市场制度设计与管理上,内地的证券市场是倡导建立的,其筹资与结构调整功能是国家传统的资金增量调整方式在证券市场的实现形式,因此为国企改革服务的作用被突出强调,即强调其筹资功能而忽略其投资功能。市场及个股的投资价值问题受到了忽视,这种潜意识导致了政策上及市场参与者行为上对证券市场投资功能的忽视甚至是漠视,这其实是导致监管不严和企业及其他各市场参与者倾向於短期行为的根源。伴随著国企三年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实现以及证券市场规模快速扩张期的结束,这种依赖吸收资金增量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功能将会逐步退化。而伴随著市场调整期的开始,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的全面形成会迫使市场供求结构发生强制性调整,促使市场供求机制由行政操作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顺应这种变化,证券市场应尽快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市场定位的转变,即由原来的为国企脱困服务转变为培育一批业绩优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公司;二是市场功能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筹资功能向风险定价、优化资源配置等多项组合功能转变。证券市场要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在健全发达的市场体系中,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现货市场和市场,股票市场、市场和衍生金融市场等同时并存,构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与之相对应的则有数以千万计的上市公司和交易品种。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主要集中於主板市场,而且主要是股票市场,股市的板块是以行业或概念来划分的,便於为庄家提供炒作机会,且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缺少对冲机制来降低市场风险。一九九五年因国债的“327”事件,主管部门停止了国债交易,此后金融市场一直处於空白状态。由於股票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缺乏对冲机制,使得市场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多空对垒,投资者只有做多才能获利。市场的单边性特点不利於市场的稳定,多数庄家操纵股价都是先利用股市无买空机制而一路往下打压,做长期单边下趺市收集筹码,而后一路拉升股价暴涨。当中小投资者开始追涨过程中,庄家也就顺利完成了出货。在庄家的操纵下,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输得很惨。内地证券市场结构的缺陷,不仅不利於培养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而且由於无法发挥、期权的价格发现功能、不利於股价的理性回归,导致股价的理性回归,导致市场过程投机。因此今后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管理层应加快对证券市场进行结构调整。一方面继续完善股票市场建设,同时应加紧建立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稳妥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增加交易品种,建立对冲机制以降低市场风险。股票指数由於是以股票指数本身为买卖对象的,不仅具有一般产品的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它还能产生调节整个股票市场股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视。内地应适时开辟这一市场,使内地证券市场尽快形成以股票市场为主体、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并存和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退出机制目前内地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对优势,并且大量的国有股不能流通,市场投资者只是小股东,处在弱势群体的位置上。上市公司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市场投资者和企业双方面的行为扭曲。在上市的1,200多家公司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严重失衡。据不完全统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51%的上市公司,占总数的近一半;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是第二大股东的5倍以上。由於股权结构不合理,小股东无法实行监督权,通过市场监督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设想也就无法实现。另外,大量的国有股不流通不仅是导致市盈率高的一个因素,也导致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要改变上市公司行为的不规范,关键是要落实上市公司股权结权的改善、变革和交易等核心问题。具体操作上,首先应当改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可以考虑严格控制新上市企业的质量,从注重所有制结构转为注重企业本身的质量和效益情况,多批准一些高质量的民营及合资企业上市,甚至允许外资企业上市,以便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其次,分期分批使上市公司的股权能够尽量流动起来。在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分散的股权结构有利於对企业的监督,也有利於企业改制。这一点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国有股减持可以实现。再之,对於那些亏损严重的企业应当加以限制、整顿乃至取消其市场资格,不允许其通过虚假重组、以配股代替分红等方式在市场上继续维持。因此,市场的退出渠道一定要畅通,这将比任何行政处罚更有约束力。内地证券市场在立法、监管、规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成熟市场相比,内地证券市场在法制建设方面差距很大;一些法律只有粗的框架,可操作性差,导致市场各欺诈投资者行为时有发生,监管人才和手段不足;由於证券案件标的较大、诉讼成本较大,一些法院对证券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高,对涉及证券案件的诉讼主体等问题还不清楚。此外,在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上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下一步需要真正发展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否则即使在其他方面加快前进步伐,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制约。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市的基础上,加大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力度:首先根据市场需要,补充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面对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积极研究监管办法,为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要加强证券执法,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要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控市场和其他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模经营的理念。

  来这找作业,炒股的不分析大盘

  1、股市不要太完善,这样我们才有钱赚那。2、换掉尚福林3、试行4、推出股指综上所述A股市场还有待完善,所以我们还有机会那!

  股市是一个有着严格法治的市场,中国股市只有在规范中才能健康发展,而所谓“规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法治”,如今,在防范股市风险、推进股市健康发展中,加强法治、完善监管已成为最为紧迫且十分关键的机制。上市公司编造并披露的各种不真实甚至虚假的信息,对股票发行市场中的虚假信息等问题,缺乏法律规定。部门或母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上市公司募股后拥有大量资金便利用行政权力从上市公司中调用资金并长期不还,不仅严重影响了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营业绩,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关系,直接调用或通过各种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大量资金,使上市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的“取款机”,也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现象均属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均无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投资及其他方面的弄虚作假中,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实际上起着“协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国外的规定,这些机构应负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我国《证券法》虽对证券公司一些行为违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均列明了罚款数额(属有限责任范畴),因此,《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无有关证券中介机构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这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合伙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于约束证券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投资失误是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快速下落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几年来累计投资损失高达几亿、十几亿元乃至几十亿元,且投资决策基本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而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抉择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由乱投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犯罪,公司的直接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对此没有做出规定。显而易见,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条件下,要完善A股市场的监管机制是相当困难的,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补这些缺陷就成为一项紧迫的基础性工作。

  为题:过多的参与,导致了有很多内幕消息,使得一些有了消息的股东可以买卖股票获利,这对股票市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策: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减少干预,更多的依靠市场方式来运作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久悬不立,市场分层界限不清。在国内主板市场上,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只是部分上市,还有一些大型企业没有上市或者到海外上市。中小企业板行业覆盖面窄,不能满足广大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创业板尚处于发展初期,各种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场外交易市场也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