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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的每股收益

更新时间:2021-12-16 06:46:45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以某公司2008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为例:该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万元。2006年年末的股本为8000万股,2007年2月8日,以截至2006年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送10股,总股本变为16000万股。2007年11月29日再发行新股6000万股。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该公司20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25000÷(8000+8000×1+6000×1/12)=1.52元/股上述案例如果按照旧会计准则的全面摊薄法计算,则其每股收益为25000÷( 8000+8000+6000)=1.14元/股从以上案例数据来看,在净利润指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新会计准则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较旧会计准则计算的每股收益高出33%。 实践中,上市公司常常存在一些潜在的可能转化成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如可转债、认股期权或股票期权等,这些工具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时点转化成普通股,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即假设公司存在的上述可能转化为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都在当期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后计算的每股收益。相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充分考虑了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以反映公司在未来股本结构下的资本盈利水平。 某上市公司2008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08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放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上的分析,且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08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基本每股收益=20000/10000=2元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20000×2%×(1-33%)=268万元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00/10=2000万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68/2000=0.134元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具有稀释作用:稀释每股收益=(20000+268)/(10000+2000)=1.689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之日起计算。(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四)为收购非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母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第十条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第十一条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第十二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从08年6-30到08年9-1正好两个月的时间内总股本增加了(45725.56-36058.25)9667.31股,那么以该速度来算从08年6-30到09年6-30整整12个月的时间,股本平均增加了6*9667.31=58003.86股。所以在计算08年6-30日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时候应为: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总股数。净资产指公司总资产扣除负债的余额,通俗说就是属于公司自己的那部分资产,家底子。

  每股净资产值反映了每股股票代表的公司净资严价值,是支撑股票市场价格的重要基础。每股净资产值越大,表明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财富越雄厚,通常创造利润的能力和抵御外来因素影响的能力越强。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还以上述公司为例。其税后利润为2亿元,净资产为1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就是13.33%(即<2亿元/15亿元>*100%)。

  净资产收益率可衡量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它弥补了每股税后利润指标的不足。例如。在公司对原有股东送红股后,每股盈利将会下降。从而在投资者中造成错觉,以为公司的获利能力下降了,而事实上,公司的获利能力并没有发生变化,用净资产收益率来分析公司获利能力就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