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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午饭期间在工棚里休息,被旁边工地吊

更新时间:2021-03-18 04:15:36

  由于工人是在午饭期间在建筑工棚内休息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午饭期间休息不属于工作时间,但是工棚就在工地上,也应当视为工作场所。旁边的建筑工地不属于工人就业的单位,应该是属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金和死亡赔偿金。

  虽然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但是赔偿标准仍然需要工伤赔偿的标准来进行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内容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个方面。

  一是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是工地所在地的省市公布的标准为依据。比如当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就是36000元。如果是7000元就是42000元。经济越是发达的地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就会越高。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个赔偿难点就是主要供养的生活来源对象的确定,除了配偶以外,还要包括未成年的儿女,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等。但是蛋糕只有那么大,就是不超过本人生前的工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资确定这也是一个难点。

  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如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如果在2021年出的事故,就需要按照43834元进行赔偿,按照20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就是876680元。

  以上三项赔偿费用,加起来总数应该是超过了100万元以上。以前我在单位工作时,曾经参加处理过多起工伤死亡的赔偿案件,基本上都是在100万元到120万元之间。当然这个事故由于是第三人损害而导致的,如果对方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但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一定要负责这笔费用,因为伤害的是第三方职工,不属于本单位的职工;如果办理了商业保险的,可由对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死亡者家属进行赔偿;如果既没有办理第三责任险,或是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的,那只能由建筑单位或是吊车司机所属单位或是吊车司机本人负责赔偿。

  建筑工地工人所属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担或是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应当按照事故的责任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有义务协助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单位和吊车司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差距过大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虽然这是一起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或是安全责任事故,由于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无法认定为工伤或是视同工伤,但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