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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海龙: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仍难满足潜在事故纠纷

更新时间:2022-07-11 17:44:22

  7月11日电 题: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仍难满足潜在事故纠纷

  作者 夏海龙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前,深圳人大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中国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条例》规定,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表示,由于智能汽车配件的科技含量以及联网程度增加,在行政监管层面就意味着对产品和技术的可靠性的要求极大提升了。但是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汽车厂商生产的部件越多,对其监管要求越高,在法律上防止这种侵权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就越大。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繁重的作为义务的存在,对车商而言,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侵权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加。

  相比于现在常见的驾驶燃油车的场景和体验,智能网联汽车的一些新的应用和新的智能设施背景是完全不同的。比如,燃油车通常完全是由驾驶人一个人在控制,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判定就非常的简单,即若是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在汽车这一方,那几乎可以认为驾驶人将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但当人们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时,假如出现了交通事故,那么驾驶人与汽车厂商之间责任的划分将会变得十分复杂,甚至是和市政管理部门之间也会产生一些新的纠纷。

  虽然《条例》第53条对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但很显然,现阶段的规定仍然十分简单和粗糙,远不能解决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大量新纠纷;不过是将纠纷从现在的交通事故受伤者与车主或保险公司之间转移到了驾驶人与智能汽车厂商、服务商之间。笔者在“看懂小程序”举例,比如,车主会认为是车辆的功能设计存在问题,或者某些部件失灵;但车企会认为是车主操作不当,没有真正掌握车辆的驾驶技巧。尤其是目前汽车的无人驾驶功能缺乏一个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无法明确在启动无人驾驶时车主应当履行哪些驾驶义务,那么今后类似的纠纷会更加难以准确地去解决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多次提到对保险的相关要求,例如《条例》第10条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笔者认为,由于汽车厂商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纠纷以及更重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费用一定会大幅提升。所有的保险费用在解决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时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对于车主来说,这些保险费用一定会转化为车价,由每个车主买单。可以说这是将来智能网联汽车普及,或者说大范围使用之后,对车主最直接的影响。

  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进步,驾驶人对汽车的操控程度和驾驶技能下降,关于汽车侵权责任纠纷的主角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将来车辆主要的侵权责任就可能发生在驾驶人与汽车厂商、保险公司之间,而不再是发生在驾驶人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间,这将会是涉及法律方面的最大的一个变化。

  本文由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观点。

  责任编辑:孙庆阳 实习生 周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