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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情说说:委托持股风险

更新时间:2021-07-13 10:37:43

  帮人代持股代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是投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的协议。代持股类似于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有4类

  1、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2、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3、“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4、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代持的原因也有4类

  1、不愿意公开身份,比如公务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验。

  2、避免经营中的关联交易。

  3、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

  4、公司对股东身份有要求,不符合的人需请别人代持股份。

  投资人的风险

  1、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说不清谁是真正的出资人。

  2、许多代持人之间并没有签署合法合规的代持协议,当代持股人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权用来还债。

  3、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代持人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参考资料:

   股权让人家代持到底有什么风险

  您好,股权代持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
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务员为规避身份障碍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代持协议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认定无效。
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东权利:擅自转让、出质、质押股权。
显名股东被采取强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财产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个人原因。(陷入离婚诉讼或者死亡,股权将被分割或继承。
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利益驱使下的道德风险。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股东地位无法得到恢复,无法向公司主张投资权益。
对显名股东(委托持股人)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显名股东面临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作为登记股东,有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
显名股东遭事后追偿:委托表决行为不被认可,遭隐名股东事后追偿。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存在纳税风险: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变更公司股权登记仅为形式变更,因此项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则转让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实践操作中,显名股东往往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该转让基于股权代持,则显明股东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就转让所得纳税。
对被持股公司的风险
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IPO或新三板挂牌均要求公司股权清晰,若在上市或挂牌前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可能会对上市或挂牌造成法律障碍;即便上市或挂牌成功,代持现象被发现也会面临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调查或处罚的风险。

   我就想问下代理持股有多大风险

  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代持股权的可以是亲戚、朋友、同学、公司,甚至是公司的员工,双方通过持股协议代持,但各种代持股权方式均存在着不同的风险。
首先代持股份有税务风险,还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代持人拒绝归还所代持的股权;
(2)代持人违反被代持人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例如行使表决权;
(3)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许可转让、抵押所代持的股权;
(4)因代持人个人债务而导致所代持的股权被第三方查封。
此外如果以公司名义代持股,则可能会在股权转让时出现双重征税的风险。正是因为存在这些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风险,所以在选择股权代持时,应充分考虑代持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及税收风险。如果不可避免必须要代持股,那么也应选择适合自己的代持方式,并学会预防、规避风险,在代持股权前实际出资人应与名义出资人先签署一份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约定,一旦纠纷发生即可以依据签署的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在什么法律中有解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什么是委托持股什么是信托持股

  员工持股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持股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财产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负责部门为法院的执行机构。出台此司法解释是力求解决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当中的“空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财产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负责部门为法院的执行机构。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此司法解释是力求解决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当中的“空判”问题,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此外,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规定不明确,导致有的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不到位,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也导致财产刑执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现象。”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胡云腾解释称,这是因为一审所在地往往是犯罪分子的生活所在地,也是其财产所在地,符合执行的规律。司法解释还明确,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