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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转股流程,国企债转股流程

更新时间:2021-07-14 13:15:06

  1:债转股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一、债转股方式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
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
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
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
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
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
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
发售变现。
辽通化工就是一个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的典型例子。
辽通化工的成功,
有三个关键,
首先是债务转移,
即通过关联企业预先承
但债务的方式,
改变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其次,
在对目标化的同时,
将被转移债权股权化,
为下一步的资金注入做好准备;
第三,
通过相关公司改制
上市后,
将募集资金以收购目标公司债务所转股权的方式注入到目标企业,
使原
有债务问题通过债权──股权──上市这样一个循环后得到最终解决,
使不良债
权变成了优良股权。
(二)
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
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
主营业务等的改变,
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
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

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
债转股在此方面
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成量股份大股东的成功变换就运用了债权转股权方法。
为了解决成量股份沉重的债务与利息负担,为公司的兼并重组创造条件,
1999

7
月,成都市国资局等单位联合对成量股份的部分债务进行了债权转股
权的操作。将持有的
4710.44
万股成量股份国家股(占总股本的
42.52
%)划拨
给成量集团持有。通过一系列债转股和债务转移后,另
2000
万元债务的债权人
变成了公司第一大股东,
1999

8
月,
深圳中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兼并成都成量集团的
协议终于在深圳正式签字,
成量股份在债务减轻之后,
又完成了控股股东的转换,
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三角置换:
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或债权,
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
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
债权人不能
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
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三角置换式
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四)债权转质押股权:
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以本企业等
值股权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
使用权,
双方签订
“股权
质押协议”
,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的优先股股东的待
遇;
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
质押期满债务方偿
还原始债务。
如债务方不能履约,
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
这种方式与
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
质押期内,
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
债务人仍然
是该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
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
而是将其作为到期
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
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卖的情况。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
债务人可以延缓债务清偿的截止期限,
又不失去对股权的名
义控制;
债权人在延展期内有利息收入的来源,
并不立即失去债务偿还优先于股
权分配的权利,比债权立即转股权更具灵活性。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较小,
只适合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
有固定现金流入,
只是有短期债务清偿危
机的情况。
(五)
债权转回购股权:
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
债权债务双方
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债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
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
,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
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回购价。
回购价有两种确定方式,
其一是在考虑资
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
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
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
等额股权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
上述
5
种方式中,
方式
1
适合于企业或项日运营情况
良好,
只是由于该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
利息负担较重而影响经营效果,
通过债
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减轻利息负担压力后,
辅以一定的资本运作就可以达到
企业或项目上市的情况,
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较好的企业形象上市,
资本周转的时
间不长;方式
3
适合于债转股企业虽不具上市潜力的项目,
但拥有期
也上市企业。
绩优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
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达到变现的目的;方式
4

5
较前
3
种方式则具灵活性,
既可享受债权优先偿还
的权利,
又可在债权确实无法及时兑现时,
获得股权的担保,
而且与前几种方式
增加股份相比,方式
4

5
并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数,且大股东不会有失去控制权
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债转股究竟使用哪种方式,应根据相关各方
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相关背景来综合考虑。

  2: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行为准则”有哪些内容

  作为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一类新型实施机构。从6月29日开始,这类机构有了一套专门的“行为准则”。

  银保监会6月29日晚间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共计6章67条的内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提高债转股效率。

  设定具体设立要求 防止“一哄而起”

  《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同时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包括符合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有效的公司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这主要是为了在满足机构设立需求的同时,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考虑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是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

  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作出限制。

  值得指出的是,为了推动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开展,《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

  具体来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筹集渠道可以包括这五类:允许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允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明确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允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推四大举措 防范道德风险

  《办法》再次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转股债权应当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强调应当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二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

  三是明确转股对象和转股债权范围。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四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全面规范的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

  3:怎么进行可转债转股操作

  1.沪市可转债转股在交易页面,选择“委托卖出”,输入转股代码(非转债代码),再输入转股数量即可(不用填转股价,系统自动显示的是100元)
2.深证可转债转股手机同花顺暂时不支持深市可转债转股操作,请您登录电脑同花顺,点击软件右上角“委托”登录交易,选择“委托卖出”,输入转股代码(非转债代码),再输入转股数量即可
温馨提示:操作沪市可转债转股的时候注意不要输入转债代码,否则就变成债券买卖交易了

  4: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行为准则何时发布

  2018年6月29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共计6章67条的内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提高债转股效率。

  《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同时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包括符合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有效的公司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这主要是为了在满足机构设立需求的同时,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考虑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是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

  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作出限制。

  值得指出的是,为了推动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开展,《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

  具体来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筹集渠道可以包括这五类:允许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允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明确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允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办法》再次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转股债权应当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强调应当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二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

  三是明确转股对象和转股债权范围。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四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全面规范的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

  对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办法》也从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框架、资本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例如,《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股东银行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并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再如,《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资本管理体系,确立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有关资本充足率、率和财务率水平要求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您好,关于那个债转股时的100元申报价格可否再举个例子呢谢谢了~

  例如:110078 澄星转债 初始的转股价格为10.58元,经过分红后现在的转股价是10.54元 即你如果持有1手澄星转债 可转换为600078澄星股份1000/10.58=94.88股,取整是95股。今天600078澄星股份的价格是13.52元,110078 澄星转债的价格是131.00元。一手澄星转债的市值是1310元,按照100元面值转股后的市值是13.52*95=1284.4元。两者相差不对,转债有一定的溢价,那时因为转债还有一年的利息收入没有派发。假设如果按照现价转股的话,那一手澄星转债转股后的市值就是1310/10.52*13.52=1676.48元,那不是每个人都会买进转债然后转股再卖出了吗因为你买转债的成本只有1310元,转股后的是1676元。所以一般来说,正股上涨,转债价格也会上涨,正股下跌,转债也下跌。

  6:关于什么是债转股,不懂的请进

  债转股的定义是把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这是国家1999年作出的减轻国有企业债务和推动国企改革的重大举措。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有一部分是上市公司,因而债转股对证卷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了实施债转股,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事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他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