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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开除后,工龄还能算吗

更新时间:2021-01-05 16:58:5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开除处分,是所有政务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处分,开除处分实际就是指的开除公职,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什么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呢?

  简单地说,就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辖的六类人员。这六类人员为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果是属于以上六类人员,只要是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前的工作工龄就不会再计算,由于工龄不再计算,那么今后在办理退休,也就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除了上述六类人员以外,比如是国有企业的一般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因为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或是聘任制,这几类人不属于国家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也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因此不属于给予行政处分或是政务处分的对象,最多就是由单位除名或是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是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属于政务处分的范畴,因此不会影响过去工龄的连续计算,如果符合视同缴费认定的条件的,仍然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时间上来划分,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从1992年开始执行的,但是有的地方是从国务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的,有的是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执行的,如果是在1992年或是1996年之前被单位开除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那么在这之前的工龄是不能连续继续的,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属于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由于当时的职工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如果属于开除了公职的,其工龄也是不能连续计算的,也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如果只是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即劳办发(1994)376号精神的规定,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但如果在2014年10月之前受到开除处分的,由于已经被开除了公职,所以开除公职以前的工作年限仍然要被清零,由于工龄不再计算了,也就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但是2014年10月以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仍然要计算。如果工龄比较长的人,这个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

  综上所述,被单位开除以后,以前的工龄不再计算,影响最大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但是实际缴费年限仍然要计算。一般影响比较大是国家公职人员,对于民营企业职工,由于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属于政务处分的范围,只能是解除劳动合同或是除名,不过民营企业的工龄是没有什么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