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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亏的钱能要回来么,假平台被骗怎么追回

更新时间:2021-07-22 14:29:23

  1:股票场外亏损到公司的钱需要赔偿吗

  交易,都是非法交易。如果亏损到公司的钱,无论他们怎么催都要拒绝支付,反正他们是非法的。

  2:违规期货平台赔的钱可以要回吗

  1。其实股票所签署的合同,属于一种民间借贷。作为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历来有之,不违法。
2。进行股票融资,最关心的可能也是融资炒股究竟合不合法做过股票融资的朋友也都知道,融资炒股所签署的合同是个人对个人所签署的。在整个合同上股票融资是不出现股票公司的任何字眼。
合同的签署人一般都是那些股票融资公司的负责人。
3。正做股票融资的公司或者个人是不存在卷款跑的这种情况的,一般都是收取一定的月息,按照这个月息来计算,那些股票融资公司的历史预期年化收益是高于客户的自有资金的,而且股票不会发生传统借贷的坏账风险,没必要杀鸡取卵、触犯法律。

  3:网上发现不是实盘交易,亏损的钱可以追回来吗?

  配置都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告他们,应该可以追回的

  4:谁遇到股票公司跑路的,该怎么办,钱还能要回来吗

  报警了没有其实也没用。没有太大希望了。你还是去想办法赚回来把 。这事交给警方。

  5:涉嫌非法传销,涉嫌金额60万,会怎么判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6:股票我发现他们是虚拟盘交易 现在亏损了好多 请问报警能把本钱要回来吗

  有可能挽回损失。但全部要回来的机会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