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员工持股的目的是什么
国企改革员工持股的目的就是:让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具体而言,员工觉得自己的日常表现与努力是与企业的业绩、发展密切相关的,只有自己认真努力,把企业的事当成自己切身相关的事,才能取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企业得到发展,利润增厚,通过员工持股也可以给员工较为丰厚的回报,让员工享受到企业成长发展的红利。 公司要员工持股怎么回事?求大神帮助
企业的任何内部管理是有规律的,千万要在员工持股的问题上谨慎行事,不要搞中国特色,管理层次上我们应该遵循企业成长的规律,在经营上大家大胆创新没问题,但在管理上有些东西还是有内在规律的。 员工持股问题,在国外确实发展很快,快到“静静悄悄的革命”已经引起了企业内部进行管理上的一场革命,这个革命的普遍性和影响范围,实际上已经非常大了,那么从1998年左右,国内已经对员工持股计划起了一些兴趣,企业也在探索,在这里面,企业也作出了一些特色,特色的东西太多了,这种特色是不按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般规律来做的,是很危险的。 实际上,我们讲知识经济,使个人致富的方式和企业创造财富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才也出现了三个特征:第一是流动性,第二是追求回报,第三是人才市场对于企业来讲,永远短缺的就是人才。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美国企业大规模采用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是有历史背景的,特别是硅谷,硅谷的成功,有人评价有两个成功的动力,第一个动力是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是风险资本,实际上都是面向人才。 股票期权也是员工持股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国外来看,员工持股形式有这几种:第一种是员工持股计划,狭义的员工持股计划;第二种是员工股票购买计划;第三种是股票认购权,我们讲的股票期权;第四种是受限股;第五种是随意股;第六种是奖励股。员工持股计划是个体系,针对不同的对象可以设计不同的持股形式,以达到目的,所以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本身就是一回事,仅仅是员工持股计划的组成部分。 股票购买计划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普惠,什么是普惠既面向全体员工。有国外调查资料显示,员工持股计划的作用与员工持股比例成正比。员工持股的问题,不是讲人人平均分配,可以持的面尽量大,但内部差距一定要拉大,国外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收入差47倍,如果加上员工持股整个差距是143倍,所以在设计计划时一定要拉大差距,但持股面要大。 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是根据工资走的,按照工资的10%来处理,这在国内企业又有问题,我们工资不合理,我们工资部分是结构工资,和国外绩效工资差距很大,国内许多企业不适应。 在国内还有一个问题,没上市的企业怎么解决给员工一定的犹豫期,这个期限内可买可不买。这是回报非常高的投资,关键在于我们设计,员工权利形式没有时间限制,什么时间都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会不买到股票就抛的,为什么未来的升值空间更大。 股票期权的第一对象是少数人,第一是核心层,第二是骨干层,第三是中间层。第二个股份行使的价格是确定的。国外员工持股量在5%—25%左右,一般来说董事长大概占12%,财务总监3%—7%,市场总裁工2%—5%,销售总裁工2%—3%,主管,0.1%—0.5%。我要提醒一点,员工持股计划一定要有预留股。预留股起以下作用:第一,告诉员工好好干,干好了还有股份可分;第二,告诉新员工我们公司有预留的,千万不要一次分净。预留部分在国外占30%左右,预留量一定要大 第二个问题,大家对新的管理理念感兴趣,但是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个问题,最好把理念搞清楚再推进。因为持有的股份一旦发出去便拿不回来,我们把员工持股理解为一种激励,这种激励是有约束的。一定不要走老路,一旦这样,企业效益提高不了,员工效率提高不了,机制建立不起来,我们是白花钱来调动积极性。国外有句话值得深思,“一定要把股票放在高高的山上,要员工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他应该得到的股份,千万不要把员工持股放在他们的手里,他们的腋下。” 第一点,我们员工持股的回报一定要通过我们的业绩、效率、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取得,持股计划绝不是我们把它瓜分了。因此,国内的员工持股计划在理念上确实有些问题。 第二点,实际上也有欠考虑的地方,员工持股也是有内在规律的,资本家早已想透了,不要闷着头搞所谓的创新,因为员工持股代价是很大的,一旦放出去是不可控的,因此理念比方法更重要。 关于员工持股我有三个问题,第一个是理念问题,第二个谈一些国外企业的做法,第三谈一谈国内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 员工持股概念股有哪些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的217家公司中,按照当初购买均价与最新股价(2017年1月19日收盘价)相比较,有120家公司最新股价低于员工持股价,占比55.30%。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而使其获得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的福利。分析人士认为,公司股价一旦跌破员工持股价,一定程度上也为其他投资者创造了享受了公司福利的机会,值得仔细研究。《证券日报》市场研究中心通过统计显示,截至昨日,2016年以来已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达217家,其中,有120家公司最新收盘价低于员工持股价,今日本文特从破发幅度、业绩、机构评级等三维度对上述个股进行分析解读,供投资者参考。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参考: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持股方式
第五条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地方法规) 员工持股计划的利弊?
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消除公司利益于己无关的消极想法。是有利的方面。 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持股离职,劳动者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股权处理协议进行处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