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在买卖国网信通、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受到上交所纪律处分。
4月26日,上交所官网披露了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谭中市、张赞作为国网信通股东,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国网通信两股东股票买卖、信息披露违规
经查,谭中市、张赞通过“郭某鹏”等8个证券账户持有“岷江水电”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生影响;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谭中市、张赞进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岷江水电”股票。截至2018年9月26日14时02分35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2525.02万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5.01%,首次超过5%。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然而,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中市、张赞未及时停止买卖,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到2018年11月16日至19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3964.51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7.86%,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然而,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谭中市与张赞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
依据决定书,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1631.41万股,累计买入金额1.85亿元,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卖出3444.91万股,累计卖出金额5.03亿元。相关股东合计违规买卖股票数量5076.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
决定书指出,谭中市、张赞控制账户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及减持达到5%时,均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数量、交易金额巨大,违规情节严重。
上交所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该纪律处分,上交所表示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我所在日常监管中,切实提高此类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上交所表示。
下一步,上交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进一步做好违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惩戒各类市场乱象,引导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股东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