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反垄断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对6部配套法规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适用性问题做出重要调整,包括增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相关规定;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引入被收购方市值(估值)以体现其市场潜力;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等。
平台企业“自我优待”方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没有正当理由,在与该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时,对自身给予优惠待遇。优惠待遇包括,对自身商品给予优先展示或者排序;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非公开数据,开发自身商品或者辅助自身决策。
市场监管总局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增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表现形式,是在合理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
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按照现行法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以交易双方营业额来计算,这会造成部分大型企业违规收购中小经营者时,会逃脱反垄断法的监管。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申报标准予以优化。拟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相关申报标准,但有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被收购方“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日前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8条指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若大企业违法实施的并购被认定存在竞争问题,那么相关经营者营收越高,被处罚额度可能越大。
而在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方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