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1
只有在作为主经纪商运营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才应预先对冲客户订单,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以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预先对冲是对一个或多个预期客户订单相关风险的管理,旨在使客户受益于此类订单和任何相关交易。市场参与者可能以此类目的和方式进行提前对冲,但并不意味着对客户不利,也不意味着扰乱市场。在预先对冲实践方面,市场参与者应与客户进行沟通,从而使客户对其执行选择有所了解。
在评估预先对冲是否符合上述原则时,市场参与者应对当前市场条件以及所参与交易的规模和性质予以考虑。
尽管实施预先对冲,但市场参与者可以继续实施正在进行的业务,包括风险管理、市场营销、以及其他客户订单的执行。在考虑预先对冲的开展是否与上述原则一致时,单笔交易的预先对冲应在交易活动的投资组合中加以考虑,对市场参与者的总体风险进行考虑。
以代理身份运营时,市场参与者不应预先对冲。关于预先对冲,请见附件1一系列程式化示例。
原则12
市场参与者不得以扰乱市场功能或妨碍价格发现流程为目的,要求交易、创建订单、或提供报价。
市场参与者不应以妨碍市场功能或影响市场诚信为目的,部署交易策略或报价。这些策略包括可能导致不当延迟、人工报价变动、或其他市场参与者交易的延迟,并导致市场报价、深度、流动性假象的策略。
此类策略还包括串谋和操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者以在执行前取消为目的进行交易,以及创建市场报价、深度或流动性错觉的其他行为。
市场参与者提供报价时,应一直以明确的交易目的进行。以参考为目的提供的报价应明确标注此类标记。市场参与者应对市场条件及其交易和订单的潜在影响予以适当考虑。交易应以基于交易当时市场条件的报价或汇率执行。除此之外,例如历史报价隔夜利息应符合内部合规政策。
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当有理由相信交易意图是扰乱或妨碍市场功能时,处理客户订单的市场参与者可能拒绝交易。市场参与者应该视情况逐步提高要求。
原则13
市场参与者应了解参考报价的创建与其交易和订单相关。这种了解应以各方的适当沟通为支持,可能包括披露。如果第三方报价是创建参考报价的来源,双方则应了解报价方式如何确定,以及在第三方报价不可用的情况下,有何应急安排。
原则14
作为主经纪商运营的市场参与者针对客户交易实施的报价加成应公平合理。
加成是价差或收费,可能包含在最终交易报价中,是市场参与者一些考量的回报,可能包括风险承担、产生的费用、以及针对特定交易提供的服务。
市场参与者应通过记录和发布其外汇业务相关信息来提升透明度,包括:
向客户明确其最终交易报价可能包括加成;
告知客户不同客户的相同或类似交易可能获得不同报价;
帮助客户了解加成的决定,例如表明可能导致加成的因素;
向客户表明加成可能会影响任何与特定水平相关或在特定水平触发的订单的报价和执行。公司应部署政策和流程,使员工能够确定合适公平的加成。这些政策和流程应至少包括:
向客户提供的报价应对适用市场条件和内部风险管理实践和政策加以考虑,具备公平合理的相关指引;
员工应以诚实、公平、专业的方式确定加成,包括不应对任何加成因素向客户进行虚假陈述。市场参与者应部署流程,监测加成实践是否符合政策和流程,并向客户披露信息。加成应受制于市场参与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