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可能有点复杂,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8月30日,交通银行贷款人李某签署了《个人循环贷款合同》,根据合同李某通过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发放了150万元的消费贷款,并在2012年9月4日将款项发放到李某的银行账户。
但是李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为此银行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50万元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罚息。
但是根据李某的庭审答辩内容看,李某和其丈夫并没有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也没有在抵押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他们的贷款资料都是由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背着李某伪造的,其中包括李某的6处签名,以及李某丈夫曾某的签名,另外还伪造了李某的工作证明和李某的单位公章。
但事实表明,交通银行确实把150万元的贷款发放到了李某的账户,从一般道理来说,即便李某没有贷款,李某的账户里接收了这150万元,假如没有合同,也应该把本金如数返还银行,这就好比我们的银行账户,无缘无故收到银行的一笔打款,这一款项也不是你自己的,只要银行主张收回,法院也应该支持,否则就会成为不当得利。
原因就是李某对这笔贷款并不知情,也没有动用这笔款项,这150万元到账之后被转入了另一个人刘某的个人账户,而李某并不认识刘某,这笔资金的划转也存在重要瑕疵,银行并不能提供李某到银行柜面提取这部分资金的录像、录音资料,无法证明这笔款项确实被李某动用过。
所以问题的关键也就很清楚了,老人被贷款后既不知情,也没有动过这笔资金,所以就没有偿还的责任。但是我认为银行肯定已经把李某的征信记录拉黑了,老人其实应该反过来状告银行,不但伪造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还影响了个人的信用记录,应该给予合理的赔偿,大家觉得是不是这个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