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投资的五类核心条款
内容来自用户:颜骅
写在前面
股权投融资项目的谈判,核心谈的其实是协议,任何你们谈的商业条款,都希望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而任何律师最后想写进协议的东西,都希望是你们之前谈好的。
因此,诸如“要素表”“备忘录”之类的东西,便有了它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帮你梳理股权投融资项目中的核心条款。
一、交易方式及对价
股权投融资的方式是股权投融资的基础,除了确定估值(或者说股权的对价),主要关注的是怎么获取股权、拿什么支付对价、获取什么程度的控制权,简单分类如下:
股权获取的方式: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股价支付的方式:、技术、债转股
资金投入层面:直接投资项目、通过投资股权基金间接投资项目
在这些基本的“实质性”商业条款确定后,随之而来的,是“程序性”商业条款,即通过什么样子的流程,取得怎样的授权,在什么时间节点,完成什么样的操作。具体而言:
合同当事人均取得各自内部的有效授权
什么时间节点支付对价、完成工商手续
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手续费等的承担
标的公司其它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权利获取的时间节点
是否有其它需要监管部门批复的事项
二、过渡期的安排
过渡期指的是一个相对的权利空白期
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重要条款
1、并购时税务风险承担条款(法人)
在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方最担心的是企业之前的税务风险(尤其在收购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时),如果收购以后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可能面临巨额的补税和罚款等。所以,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诺承担之前的税务风险,一些股权转让协议就写上“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日之前产生的任何补税、滞纳金、税收违法的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标的企业产生补税、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处罚的对象是标的企业,这是一种行政责任,不会因双方的民事合同约定而改变。
建议的表达方式:可以将表述转化为“并购企业承担的任何股权转让日之前的税收补税、滞纳金、罚款,股权转让方保证向并购企业做出等额赔偿”。通过合同条款,将补税的行政责任转化为双方的民事关系。
2、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人)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投资者可能会以货币或股权等形式补偿原股东。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按此逻辑,转让方在获取对赌协获得的补偿应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3、股权交易中的税务成本承担责任主体
股权转让方如果是个人(包括境外个人)、境外企业(注:境内企业由于股权转让收益与公司的盈亏合并纳税,不涉及单独计税问题),由于股权转让需要单独计算纳税,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涉及的税务成本由谁承担,也就是转让对价是税后的还是含税的问题。
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合同通常喜欢写“一切税费由**方承担”。其实,股权转让只涉及所得税(个人:个人所得税,境外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确所得税由哪一方承担即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印花税通常是双方都要承担的,股权转让应该是转让方取得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约定,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纳税义务属于违法、无效。
建议的表达方式:在合约中的表述改为“股权转让价格为税后价格”。
4、自然人股权转让时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在实际中,许多自然人在转让股权时通常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不去备案,这个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受到税务的稽核和处罚。
自然人在转让股权后,应该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凭证等在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不是平价转让的,还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5、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不公允
许多自然人为了少申报或不申报个人所得税,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符合独立交易交易原则的条款,比如折价或平价转让,甚至有些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转股系统中以很低的价格转让,以规避所得税。
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如果符合67号文12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构可以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6、留存收益过高导致溢价过高多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帮忙谈谈市场交易原则的重要性。
用昨天的收盘价乘以1.1是涨停价,乘以0.9是跌停价,3位小数要四舍五入。
S股ST股是乘以1.05和乘以0.95。
4:股权交易的相关知识
请输入你的答应提交文件
1. 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2. 公司设立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章程等;
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公司签发的股权凭证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含电子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股权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身份证号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5. 经在天交所注册、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设立不足两年的,提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6. 公司自成立起的股本变动情况和分红情况;
7. 登记托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股权挂牌交易提交的资料
1. 股权挂牌交易申请书;
2. 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设立相关文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 在天交所注册、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2年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设立不足2年,提交上一年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7. 全部股份登记托管的证明文件;
8.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10. 在天交所注册、取得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 在天交所注册、取得资格的保荐人出具的挂牌交易保荐书;保荐人与挂牌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书;
12. 在天交所注册、取得资格的做市商出具的做市承诺书;做市商与挂牌公司签订的做市协议书;
13. 公司签发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有效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股东名册(电子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股份总额、股东姓名和名称、持股数量、身份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14. 天交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做市商注册条件
在中华人民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有投资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可以向天交所申报注册成为做市商。
申报注册成为做市商,申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在天交所注册成为合格投资人;
2. 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4. 对“两非两高”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市场挂牌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5. 设置做市业务部门,有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如: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等),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6. 提交申报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7. 天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注册指引
◇ 做市商注册应提交文件
1. 做市商注册申报表;
2. 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申报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报注册做市商资格的决议;
4. 申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5. 申报机构对申报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6. 申报机构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 申报机构做市业务部门情况介绍(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8. 申报注册前2年,申报机构在资本市场投资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9. 申报机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2年和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流量表(复印件);
10. 提交申报注册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11. 申报机构的承诺书。
◇ 有关资料文件的说明
1. 所有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2. 所有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3. 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决策机制,信息沟通,监督管理,操作流程等
4. 承诺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5. 无违法违规书面说明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做市商注册流程图
保荐机构注册条件
◇ 以下四类机构可以在天交所申请注册取得保荐资格:
1. 在天交所注册取得做市商资格,可取得为拟股权交易企业提供保荐资格;
2.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投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基金和公司);
3. 具有较高行业自律水平的社团法人;
4. 取得天交所特许资格的市场专业服务机构。
◇ 取得保荐机构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研究分析能力;
2.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和任何一门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少 于5名,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证券承销与发行》、1名通过《证券交易》、1名通过《证券投资分析》、1名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考试;
3. 通过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人员至少各1人;
4. 具有培育、指导企业成长或向资本市场输送优秀企业的良好业绩记录;
5. 具有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对保荐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进行督导,具有健全的督导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注册指引
◇保荐机构注册应提交文件
1. 保荐机构注册申报表;
2. 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申报机构最近2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其他资产证明文件;
4. 申报机构专业人员简历和资格证明文件;
5. 申报机构在企业培育、指导、督导等方面业务能力的证明资料;
6. 申报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职责及人员配置方案;
7. 申报机构对保荐企业进行督导服务相关制度;
8. 申报机构的承诺书。
◇ 有关申报资料的要求
1. 所有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2. 所有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 业务能力证明材料需要罗列相关案例,并作简要说明。
4. 保荐业务部门职责和持续督导服务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人员分工,岗位设置,决策机制,信息沟通,监督管理等
5. 承诺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格投资人注册开户条件和流程
1、 机构投资者
(1) 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和投资能力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合伙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2)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通过天交所进行投资知识和风险能力综合评价;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5) 天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自然人投资者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司挂牌交易前,已经在公司投资入股成为原始股东的自然人,或个人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
(3)通过天交所投资知识和风险能力综合评价;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首先是主板市场(沪深主板和中小板),然后是创业板市场,再到场外交易的柜台市场,基本上把这三个层次称为多层次资本市场。
什么是OTC市场:OTC市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场所。源自于当初银行兼营股票买卖业务:因为采取在银行柜台上向客户出售股票的做法,被称柜台交易市场。又因为这种交易不在交易所里进行,也叫做场外市场。
在OTC市场交易的是未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股票、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但不愿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目前全世界比较有影响的OTC市场包括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场外证券交易行情公告榜(OTCBB)、粉红单(Pink Sheets);英国的替代投资市场(AIM);法国店头市场(CMF)、巴黎新兴市场(New Market);韩国店头市场等。美国有庞大的OTC市场,在这些市场交易的证券数量约占全美证券交易量的四分之三。
作为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OTC市场可以为所在国经济发展筹集大量资金,同时也是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通道,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同时,带动高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此外,OTC市场的发展也使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趋于完善,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
5:股权变更的主要原因和类型有哪些
您好,股权变更的主要原因和类型包括:
1、协议转让股权。
经中外各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既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外贸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商企业在经营期间,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的申请。95年5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通知》,规定外商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宝资金限额的B、外商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上述规定限制外商企业投资者自由调低注册资本,除此不受限制,调高注册资本也不受限制,上于注册资本的调整,相应的原投资者在外商企业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则导致股权变更。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
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流转,《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贡规定股权可以质押,投资方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只要经其他投资方同意是允许的,若质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债务未改行,则因质押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股权变更的。
4、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和《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均明确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法律后果由继受者承继,则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后股权也由继受者承继。
5、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股权。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营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出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或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合营者的加入则是股权变更的另一种形式。97年1月21日,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单方违反<出资规定>申请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问题的请求》的答复,再次明确因一方违反出资义务,准许外商企业的股权变更。
6、外商企业投资方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方的股权。此种股权变更为法定变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符合哪些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