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有什么优缺点
优点:银行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同时能够让借款人免除一部分由于贷款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同时改良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使其的质量状况得到提高,大大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在抵御金融风险这一方面的能力获得了很大的改善,这样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更加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对其经营的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2.3.1发起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资本的最大利用
针对于发起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资本的最大利用这个方面,我们假设某家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家银行就是各种资产支持证券原始的贷款人,同时也是特设机构中资本的来源。这家银行从它的资产池中选出他所要发行的资产证券化品种,这里假定其选出的是高质量的金融资产。特设机构获得这些金融资产后,就以这些资产作为基础,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来进行融资,获得的融资资金全部交还给发起人,作为特设机构购买该银行资产的购买款。对于该银行来讲,它的财务率下降了,另外,他又能用新融得的资金开展新的贷款业务。一般来讲,特设机构财务率比起原始贷款人的整个资产负债表中的财务率要高的多。如表2-5所示例子。
表2-5 银行资产证券化分析
银行的资产负债 证券化前 证券化后(未新增贷款) 证券化后(有新增贷款)
发起人 SPV 发起人 SPV
资产 100 49 51 89 51
负债 91 41 50 81 50
资本 9 8 1 8 1
债务/资本比率 5.1 50 10.1 50
10.1 合计:10.1 合计:14.6
注:这个例中银行的财务率是10.1,换算为资本/资产总额比率是0.09
上表中我们假设了银行这个发起人把它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绝大部分资产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经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分离了一部分贷款,也就是分离了一部分银行资产,收回了部分负债,使得其的财务率下降。但是如果该银行随后开展了新的贷款业务,增加资产,减少负债,其的财务率又会很快的回到原始水平。这个例子中,特设机构的财务率非常高,这样它的资本就会得到了总分的利用,当银行开展新的贷款与存款业务后,银行和特设机构的联合率上升到14.6倍这个高点。同样多的资本规模,即原来的9万元,支撑起的资产总量从100万元急剧扩大到了140万元。这里分析联合率是因为特设机构是由银行成立的,必须要测算银行和特设机构的联合率。在现实金融活动中,注册成立特设机构的也往往是发起人。
2.3.2证券化有利于银行增加收入,提高银行的资本利用率
银行在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还能还能获得表外收入。例如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做特设机构的服务人和信用增强人,不但可以将部分贷款资产转移出本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且还能取得由此产生的服务费和剩余收入。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下,这些剩余收入和银行的服务费用是可以在融资过程中取得、再融资活动后取得,甚至可以提前取得。这种银行更大资产规模基础上获得的收入,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财务率高这个手段来实现的。如果是一般的资本结构根本无法支持这么大的规模。表5-6中继续引用上面银行资产证券化活动的例子,来分析银行实行证券化前后的收入变化情况。
表2-6 银行收入分析
银行的收入 证券化前 证券化后(未新增贷款) 证券化后(有新增贷款)
发起人 SPV 发起人 SPV
资产 100 49 51 89 51
资本 9 8 1 8 1
税前利润 2 1 1 1.8 1
资本收益率 11% 100% 22% 100%
22% 合计:22% 合计:100%
在这个例子中,作为银行开展证券化业务的的特设机构,它的资本收益率能够达到100%,特设机构的高收益率主要是来源于特设机构购买来的资产产生的利润划归为特设机构自己所有,而银行作为发起人的资本却没有和它的利润同比例划归到特设机构中去。另外特设机构的资本规模非常小,造成特设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很高。
另外,资产证券化活动提高了银行作为发起人和特设机构合并在一起的资本收益率。对特设机构而言,当银行新的贷款业务开展后,替代了原来出售给特设机构的那部分资产,虽然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一直和原来一样是2%,另外新的贷款业务使得银行的资本收益率也回复到了22%,但是当银行和特设机构合并在一起看的时候,他们综合起来的资本收益率明显提高。
2.3.3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活动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模式,对应于这条资产证券化的新式融资模式,对于银行有以下几个有利特点:
第一,能够实现借贷方的破产隔离和银行融资的安全性。当银行按照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标准和模式设计好了贷款和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后,银行收回了现金,对银行来说是一种融资。对于投资人来说银行的其他资产的信用状况或者是信用风险,包括银行自己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后的资产支持证券,就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人不需要承担任何银行的风险。哪怕是银行自己破产了,自己也不用承担任何银行破产所导致的破产清偿问题,因为银行已经售出了那些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不会被当做银行的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另外,特设机构本身就是不存在破产风险,一开始特设机构就被设计成了不会破产的特殊机构,特设机构只能经营证券化业务,不能经营其他任何和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更不能举债。
第二,银行扩大了融资来源。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融资品种,本身比较特殊。可以吸引属于证券化自己的投资群体,这些带有目的性投资的特殊群体能够扩大银行的融资来源。这些投资群体中,一部分人可以是银行原先的投资者或贷款人,另一部分人也可能是他们周围的同事亲属等,投资人对银行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投资,是不会被看作对原银行的投资。另外,资产证券化活动可以经过信用增级评估,在信用评估中会得到比原公司债券本身信用级别更高的信用,能被新的风险厌恶型投资人接受。这些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是不会对银行直接投资,因为可能银行本身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人心目中的信用等级,但是这些人可以对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后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用这种方法,银行既能扩大它的融资对象,也能够提高银行本身在资本市场中的信誉。
2.3.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的管理
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这是银行开展证券化活动的最主要动力。一般银行都应该实现长存长贷,短存短贷的这种贷款方式。但是很多情况下会出现不匹配问题,资产证券化为银行的中长期应收帐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能够相互匹配的负债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帮助银行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实现自身负债与资产的相互匹配,使得银行可以和不同状况的的债务人开展更大规模的的业务。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很难完成同样大的业务量。
缺点:评级成本大,容易转移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终风险承担方
劣后级持有者。目前一般为自持,也有转移出去的。 资产证券化前景怎样
前景值得期待,参考前瞻 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潜力十分巨大。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产品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不高、产品潜在的风险因素有待时间检验等各种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去推动解决。
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面临着投资者群体单一、流动性差等问题,这使得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优势没有发挥出来,高利率环境反而与发展障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哪些风险
一、基础资产真实性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资金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准时且足额的收回租金。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回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经营状况或者管理能力等。但是,能够保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准时且足额收回租金的最大前提,则是融资租赁项目的线年末,e租宝事件的发酵,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e租宝”采用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部障眼法制造了一个庞大的庞氏骗局。其对外宣称的经营模式是先由钰诚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后再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
然而,“e租宝”通过收购企业或是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在当时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有真实的业务联系。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使得担保起到的实际效力大大降低,当项目出现实际风险时,债权人的资金回收面临较大风险。
因此,只有当融资租赁项目是真实存在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合同后,承租人才有法律义务支付租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本息安全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二、基础资产可能面临重复抵押融资的风险
运营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时,还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另一种危害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行为,即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例如,一些已经转让给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应收租金,在未解除抵质押的情况下,转让给SPV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时,即会出现上述问题。这种风险一般相对较小,因为在承办此类业务时,律师会对入池基础资产是否处于抵质押状态进行核查。但是如果涉及到循环结构的产品,此类风险将会加大,因为律师可能不会逐笔进行核实,而是基于报备时的资产入池标准进行一些形式审查。这种情况下,此类的风险控制将主要依赖于计划管理人是否能够依据谨慎性原则筛选新的合规基础资产。另一种风险在于,已经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底层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款被重复抵押做其他的融资。
重复融资的最大危害在于,资产本身的价值无法覆盖融资金额,甚至大大低于融资金额。如果出现风险,处置资产获得的收入无法覆盖融资金额,投资人的本息就会受到危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设了专门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中登网”,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时候,都会在中登网进行登记。登记的目的有两个,第一是证明资产的真实性,第二是防止同一份应收账款被重复融资。
谨慎的计划管理人在承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会上中登网查询应收租金是否已经转让给了其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不存在此状况,计划管理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决定承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后,也会主动在中登网进行资产转让登记,避免融资租赁公司后续再使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目前大部分承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租赁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笔数较多,无法实现逐笔进行登记,只有在权利完善事件中约定,在出现某些风险事件时才会去补充登记,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漏洞。
三、将融资租赁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风险
虽然在实践中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范围很广,但是我国法律文件中还没有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只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举了租赁资产范围,均为动产(含动产所附带的无形资产),没有列及不动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争议,一种认为《管理办法》不是法律,不应该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另一种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是特殊企业,需要依法批准才可以设立,因此其经营需要在批准范围之内。
如果法院认定不动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那往往会认定已经成立的交易为借贷关系,就要适用借贷的法律关系,为融资租赁而做的安排在借贷关系中可能就不被保护,这是融资租赁公司承做不动产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与此同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存在法律瑕疵。在实践中,譬如以高速公路、大桥、大坝等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融资租赁物只能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某单以发电站大坝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报后并未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可见监管机构对该类基础资产也并不是很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并不适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动产收益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其不能纳入民法现有权利体系,并不构成一种权利,也无法清晰界定其范围和边界,所以不具备基础资产应具备特定化特性。
2、“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资产(基础资产)无法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固有资产(不动产),脱离了对该项不动产本身权利的享有(或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或租赁权)。该“不动产收益权”本身并不能产生收益或现金流,比如把一个水电发电站分割成大坝、发电机组等不同的租赁物,如果分别以大坝、发电机组等作为租赁物承做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这些单独的租赁物是无法变卖,无法处置,无法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提供任何担保,所以就不符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回收资金的要求。
3、“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动产,无法以物权法上的转移占有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权利转移;“不动产收益权”也不属于不动产,从而也无法以物权法上的登记(即将该权利变更登记于专项计划名下)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转移。比如高速公路、水坝等作为租赁物,对于此类型的基础资产真正有价值的是相应的土地,但是相应的土地无法随不动产收益权转让给SPV。
4、“不动产收益权”也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因为从法律上讲,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信托合同的订立及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都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标的须可能、确定、妥当。由于“不动产收益权”难以特定化,也难以实现转移及交付,因此其本身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所以即使“不动产收益权”套用信托模式也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目前,承做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想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的动力很足,但是“不动产收益权”并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更像是信贷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所以需要考虑运用其他的增信措施来规避相关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为了融资,应该考虑其他的融资渠道,并不一定非要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四、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以银行为委托方为例,一般采用的方式即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即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融资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将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保理,银行提供资金以促成整个交易。在这样的通道业务中,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和资产安全。
然而唯一的不同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项目不具有独立性,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卖断给银行,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一旦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经营不善,那么这部分租赁物也将被当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遭受查封,导致承租人(银行的客户)无法正常经营,银行只能被迫卷入融资租赁公司的纠纷当中,债权安全收回面临很大的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引起的风险。此外,作为通道类业务,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通道费用较低,虽然租赁公司对通道类业务形成的资产不承担风险,但一旦发生违约情况,一般情况下,会由资金委托方主导后续催收等工作,同时不良资产将会计入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因此,租赁公司在风险管控上并没有主导权。
五、股东背景较弱的风险
根据《管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一般都为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而且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承担着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差额补足的承诺,或是提供不合格资产的替换或是回购承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风控能力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健性及持续性至关重要,融资租赁公司不但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存续期间的贷后服务职责,而且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的损失回收服务职责,提供这些专业化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专项计划的要求关系着预期现金流产生的额度及稳定性。
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时间也较短,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数据严重缺乏,这都给预测基础资产的损失率和回收率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其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对于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可靠性影响性非常大,较强股东背景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更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更有保障。
较为成熟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占领了传统的优势行业。新成立的,尤其是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比较困难,只能去寻找新的有特色的业务去开拓市场,这时候股东的产业链客户就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丰富的客户资源,推进其发展。较强的股东背景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提供业务支持、资金支持、合理的战略定位、较为严谨的风控措施,这些支持都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承租人退租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承租人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但会减少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入,有可能会导致专项计划在未来特定租金回收期间取得的现金流入低于预期现金流,对于固定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以后各期本金和利息的偿付都有可能受到影响;对于过手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的利息可能有影响。
七、设置循环购买结构可能会面临基础资产不足或质量恶化风险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设计了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因后续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还未最终形成,基础资产规模、期限匹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余额大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及期限未能完全匹配的可能,或是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质量次于初始入池资产质量,从而导致循环购买期内专项计划资产未能被充分利用于进行循环购买的风险,或是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
八、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以真实租赁为主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深耕一个或几个产业,并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客户进行开发从而提供产业链融资。相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对自身开展业务的某一或某几个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但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的租赁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行业分散性较差。尤其对于那些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行业,一旦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逾期率将会明显增加,由逾期转为不良的概率也会明显增长。因此,入池基础资产租赁租金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使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临较高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九、单笔基础资产占比较高导致的集中度风险
虽然计划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在筛选基础资产时会尽可能地考虑到控制单笔租赁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占比及不同行业租赁资产的比重等,但是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笔数可能在10笔左右,每笔基础资产对应一个承租人,单笔基础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可能会很高,该等租赁租金的回收情况将对资产池整体租金回收情况产生较大影响。一般该风险通过以下两种措施进行缓释:第一,由原始权益人或是原始权益人的母公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第二,通过大额压力测试等测算手段增加次级的比例。一般原始权益人会持有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最先承受资产池损失带来的风险,因此原始权益人有较强的尽职意愿全面管理资产池的风险。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关联性较高可能导致集中性违约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或是股东的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该类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额度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来讲取决于监管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一般以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不超过多少规模;商务部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联交易制度,但是没有限制具体规模。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池中,承租人大部分为关联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风险。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承租人也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联性较高,具有集中违约风险。
综上,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评级中的风险关注点较多,以上仅对主要的风险关注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随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创新,未来将通过更加丰富的案例对该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殊性进行归纳总结。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什么意思谢谢
懒死了,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就是发起人将其流动性不足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贷款或其他信贷资产打包成流动性强的证券,并用信用增强的措施,通过证券发行的方式出售给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具体过程是发起人将可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卖给特设目的机构(SPV),SPV再通过信用增级的方法,将证券卖给投资者,获得的现金支付给发起人,再用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给投资者支付他们投资的本金和利息。 ABS,MBS,ABN,PPN是什么,能分别解释一下吗?
ABS (Asset Backed Securities)叫资产支持证券,狭义的ABS通常是指将银行贷款、企业应收账款等有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后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的一种融资工具。
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叫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本质跟ABS一样,只是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是住房或者商业地产的抵押贷款。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7成以上是MBS产品。
ABN(Asset Backed Medium-term Notes)(非公开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本质跟ABS一样,只是是非公开定向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期限相对较短。国内已有发行。
PPN(Private Publication Notes)是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实就是协议约定的融资协议),流通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的机构投资者间。国内已有发行。
此外,目前ABN的发行利率一般比较靠近PPN。国内已经发行了一些ABS产品,多数为银行的信贷资产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