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化产品的定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二、倍数限制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倍数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类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2、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日前发布的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比例限制。业内人士表示,此项规定对于高比例的结构化产品产生较大影响,但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宽松。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过去银行和非银机构开展的结构化委外产品仍有发展空间。
控制资管产品水平是资管新规的一大要点。资管新规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落地的资管新规删除了原来“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规定。
兴业研究表示,删除相关规定意味着未来具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存续及新设,部分公司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定向增持。华创团队认为,过去银行和非银机构开展的结构化委外产品仍有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对分级产品的比例限制,使得过去通过信托做的3:1的结构化委外已然面临调整压力。同时,过去的结构性非标产品,包括私募ABS产品等也面临结构重塑的要求。
此外,资管新规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资管新规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上海一家量化私募人士表示,从资管新规来看,以后私募不能再通过5倍甚至10倍的超级放大投资风险和收益,同时从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影响而言,对固定收益、类固收以及非标准化产品影响较大。
同时,资管新规还明确,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记者了解到,以前一些结构化产品中管理人只是名义上的管理人,即把实际上底层资产的投资决策权让渡给劣后投资人或者劣后投资人聘请的投资顾问。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是指某一经济实体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一般可以认为,某一会计主体的总资产金额等于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金额。与联合国SNA中的核算口径相同,我国资产负债核算中的资产指经济资产。所谓经济资产,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1、按照持有资产的期限不同,总资产由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构成。前者如货币资产、存货、应收款等,后者如长期、房屋设备等。
2、按照资产的周转特性的不同,总资产由流动资产、长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构成。
2018年7月23日消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委纷纷下发针对资管新规的细则规定,这些办法影响着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走势。总体上说,此次多部委下发的文件较此前有所放松,放松程度虽不及预期,但也提振了市场信心。
上周五,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显示,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也就是说,百姓平时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普遍都属于公募理财产品。而在新规中,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从5万元下降至1万元。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除了投资门槛有所降低外,央行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据了解,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对于限额和集中度的管理,仍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此外,资管新规以2020年底为最终大限。而在大限之前的过渡期中,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资管新规是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是专门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细则。”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新的办法与预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放松,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收缩效应超出预期。
黄志龙表示,近期央行屡屡边际放松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投放,也是为了应对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负面冲击。商业银行理财公募产品销售起点下降将有利于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业务的收入,一定程度上缓解资管新规对银行资管业务的实质性影响,整体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偏利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也表示,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门槛,一方面对扩大老百姓选择理财产品非常有利,现在老百姓可以投资的产品除了股票房产之外非常少,因此降低销售起点对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以缓解银行资金来源压力,为银行转型提供更充裕的空间。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放松并不等于大规模放水。上述利好是参考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稳定而对资管新规作出的微调,不是政策性的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