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复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复函)和公安部公治[2002]74号《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安徽省公安厅,简称批复)。严格讲这两个函均不符合法律。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也规定了自然人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同时还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总之,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没有具体规定。
公安部批复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