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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卖股票

更新时间:2021-12-24 19:06:44

  持股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在以往其他的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以个人持有母公司的奖励股份。但是在员工持股当中,员工个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过持股来间接持股,作为持股的持股人或者说是股份的认购者,他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是一个大前提。员工持有的这个的股份是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的,如果说员工离开了企业,比如说退休或者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除名或由于意外事故员工身故了,那么他所持有的这个股份必须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来收购,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也就是被激励的员工。

  员工也不能直接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通常是会由持股来选出几名代表,从员工当中选出几名职工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职工大会,持股的员工以这种二次利润分配参与母公司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先由员工持股享受公司的这种利润分配,然后再由持股公司按员工个人持股的数量进行一个二次的利润分配。

  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还有国外上市公司的持股以及信托持股。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

  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第二种持股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0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的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股东都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员工持股,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里面也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它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境外的股权激励他会涉及到我们国家的管制,所以操作起来是很复杂的,一旦有纠纷,员工的利益也是很难维护的。

  第四种员工持股的模式指的就是员工持股信托,员工买入公司的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使用,他退休后会享受到信托机构里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会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是由企业以奖金的形式来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员工持股信托层一度也被认为是员工持股安排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于信托安排隐蔽了信托后面的利益主体,所以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发行审核的过程当中对于发行人股票结构当中如果有信托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励的状态,所以在A股市场上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几乎是没有的。

  一是如果一个公司想进行大规模的这种股权激励,对几十个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每一个员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召开股东会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管这些员工的表决权占多少比例,但是召开会议的通知必须一一都通知到,如果你有一个股东没有通知到,你形成的这个股东会会议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其次就是如果公司一旦有什么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办理,他也是需要找股东签字的,所以非常不方便,这样的公司决策很难有效率,作为风险投资机构肯定也是不愿意加入的.

  第二个原因就是员工直接持股人数的限制。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超过50个人的,因此如果是直接持股,也只能限定在50个人,有限合伙企业最多也只能是50个人,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持股,目前对于多个持股除了私募基金行业有穿透累计计算投资人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领域的持股,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政策上的限制,不会进行一个穿透的核查;第三个原因就是这种持股是一种布局,它有利于定纷止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股权激励的持股他不是一种私募的性质,根据《私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纳入私募管理资金或者合伙企业,应是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如何理解投资活动的目的,是判断一个持股是否归属于私募监管体系的关键点,我个人认为员工持股他与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就这个的功能来看,投资目的的企业其功能就在于募金,因此他需要对其资金的募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维护投资的有效的秩序安排和安全;员工持股的功能在于聚集人才,并且是为了方便持股从而避免股权分散而影响决策的效率;另一方面就这个的组成而言,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是公司投资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LP,他们都是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人士或者说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因此私募监管去设置一个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将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排除在外,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但是员工持股的组成是标的企业的员工他不受证交所监管的限制。因此我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而搭建的员工持股他不属于私募基金,所以这个员工持股的运作也不用受严苛的私募监管要求的约束。

  最近央行正牵头和多个部委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多项整治工作,各地的工商部门可能暂时对有关金融类企业设立的登记是有些限制的,因此在设立员工持股的时候,企业的名称在现在这个阶段,是不能出现“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这些字样,如果是有这些字样的话,设立登记的时候是通不过的;第二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他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担任,这里边就要注意普通合伙人个人对于企业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当然如果你这个合伙企业仅仅就是员工的持股,对外不会开展任何业务,那么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不会有风险的,否则的话你还要进行一些项目的投资,那么我建议就是如果你想规避风险,要么你就再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用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要不然干脆就不要用有限合伙这种形式,而是用公司制的持股;第三个需要注意的就是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创业企业,在合伙人层面一定要涉及到控制权的设计,说白了就是这个公司的发展本身只听老板一个人的他是一种风险,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新业务的时候,我们建议就是投票权还是要集中的,因为本身对于持股很小的员工股东来讲,投票权能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集中的方法就是其中采用比较多的持股的方式就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创始人或老板做GP,投票权集中于创始人或老板;

  如果说是公司制的持股,老板或创始人一般是要做法定代表人,员工作为股东投票权也是委托给创始合伙人享有,这些关于投票权的规则都是需要在设立公司制或者说是合伙企业当中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以免引起纠纷;第四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员工持股必然要有股东和合伙人的进进出出,因为员工有新进来的也有离职的,因此不管是公司的章程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都需要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如果有员工退出,他的份额可以由大股东代持然后再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作为这个原有的员工,应该放弃对该部分股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这个在设立章程和协议的时候,也要特别进行约定;第五个需要注意的就是员工持股,这个股权拥有的前提肯定是他是公司的员工,如果这个前提都不存在了,员工应该把上的持股份额由收回来再转让给其他新进入的股东,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当一个公司准备搭建持股的时候,一定是向公司内部的员工这个特定对象来募集,可能用募集这个词不太对,但是我们做持股也要防范非法的风险,就是不能说随随便便来个人他愿意买公司的股权我都可以把他招进公司来,这个就不符合非法里关于特定对象的规定,如果你是向不特定对象你又让人家出资买你的股权,一旦人数上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的话,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第六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持股转让价格,就是份额转让价格的约定,可能有人会问员工持股是一种间接持股,我们的股份变现本身就很困难,是否会起到激励的作用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协议里面一定要约定好员工行权后如果过了禁售期,必须给员工一个退出的通告,一种是GP也就是普通合伙人以一个市场的价格购买,一种就是在市场上进行抛售来给员工一个充分的保障,持股的设立才有意义;第七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持股的注册地点,持股一般都会选择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或者说是财政返还的低税负地区,比如说、西藏、江西共青城这种地方注册合伙企业都会有税收优惠的,而且对于员工来说要退出持股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也是有税收优惠的。

  最后一部分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新三板的新规定对员工持股的一个影响。以往新三板做股权激励经常是在挂牌后用这种定增的方式对其员工持股进行股权激励,我先简单说一下什么是定增,定增就是定向增发,通俗的说就是新三板公司在申请挂牌的时候或者说是挂牌之后,他向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股票,目的是为了融资,一般也都是先找到投资人然后再进行定增,而且这种发行他都不是公开进行的,是针对特定对像不公开的发行。但是2015年11月份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定向发行(二)》这里面规定了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如果不具有实际性业务的话,就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所以他不能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许多新三板挂牌企业本来正在计划使用持股实施股权激励,这个规定无疑对他们来说是当头一棒,因为绝大多数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他并没有什么实际经营的业务,他仅仅是为了认购挂牌公司的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这个用途的,那我们在新规发布之后是不是就意味着已经搭建持股的公司他就不能申请挂牌新三板了呢当然不是,新的规定其实约束的只是持股进行定增,对于持股本身进行的股权激励,他并不受约束。

  那具体到想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应该如何操作呢第一,挂牌之前应该搭建员工持股,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他可以使员工充分的享受到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这种股票增值的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定向增发(二)》发表的时候只是觉得挂牌后设立持股不能定增,但是挂牌前设立的还是可以定增的。但是后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不管是三板公司挂牌前还是挂牌后都不允许持股认购公司的定增。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所以建议一定要将准备预留的股份预留充足,而且在这个持股里提前落实。

  那么已经挂牌的企业是不是就不能进行持股了呢当然也不是,只不过是又有了一种新的玩法就是走基金通道来设立持股来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第一步就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只契约型的基金,由这个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的投向,为了确保这只新基金的投向是三板企业,所以双方可以在契约型基金的合同当中约定,这只基金的投向一定是要投到这个三板企业,双方应该达成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二步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与三板企业员工签署一个基金认购合同,由这个基金完成基金募集,然后到证券协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备案的这只基金产品投资三板企业的股权或者说是定增,因为如果说是原来老股东转让股权的话,就是不受持股的限制。这里面我要强调一点就是要用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参与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因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里有这种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这个机构投资者,他需要满足注册资金500万或者是实缴出资额500万的一个合伙企业,对于非法人的契约型基金,并没有这种要求,所以降低了员工持股中员工投入的成本,因为新三板企业的投资人他也是有一个合格投资人要求的,但是虽然契约型基金是可以规避认购新三板股权的机构投资人的要求,但是作为员工个人,如果你要认购契约型基金份额,就必须要满足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条件,就是单只投资产品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而且对于员工个人的资产也是有一个高要求的,这一点是不能回避的,如果员工满足不了的话,就需要找合格的投资人进行股权的代持或者说是几个人合伙买这一只其中一个100万的份额,所以为了避免将来有股权纠纷,代持协议一定要约定清楚,目前的这种代持行为,因为新三板企业毕竟管的还不是那么严,还没有一个穿透的核查,当然了除了上面契约型基金的模式外,还有最传统的模式就是可以由新三板公司的老股东转让股权给员工持股,这种形式目前是不受限制的。

  现在很多公司挂牌新三板,但是真正能上市的公司不多,公司挂牌新三板的目的就是为了吸收资金,而公司现在的行为就是鼓吹员工去购买原始股,而根据新三板的规定是持股之后只能协商成交,这个价格并没有规定是多少,如果没有人愿意接手的话,你持有的股还卖不出去。这个需要自己谨慎对待,不能被公司忽悠了。

  前中后都可以做股权激励,只是公司所处不同的阶段需要采取的模式不同,初创期可以考虑期权激励,以公司成长的增值权吸引,后面可以考虑分红权激励,再往后是实股激励限制性股份。

  成立员工持股,通常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把激励对象放到里。目的一是方便管理,二是不影响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