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计票开始,小布什、戈尔的得票互相领先,一追逐。双方都拿下自己的票仓州和估计获胜州。随着点票进行,到了半夜一点,其他各州选票结果大致清楚,此时佛罗里达成了双方的之州,谁赢得佛罗里达州,谁就能拿下最终的宝座。
美国东部时间8日凌晨2点,CNN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州,从而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戈尔也致电小布什的获胜,但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长(党人)电告戈尔:且因为戈尔与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根据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选情峰回转,突然之间所有的目光都聚焦在弗罗里达州的最终判定上。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
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扭转的希望。于是,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计票纠纷就引发了十几桩诉讼案,官司从佛罗里达州地方一直打到联邦最高。
诉讼过程也是一波折,简单的来说,戈尔希望重新人工计票,而布什希望重新计票无效,维持原来的计票结果。最后,最高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作出了裁定,“佛州最高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
多数意见认为,佛州高院的判决存在着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布什阵营)补救,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对待每一个投票者。
但在这次选战背后,布什诉戈尔案背后,其实体现出了美国体制的几个主要特点,这些特点是在其他国家是看不到的。
一、还是法制?美国的选举一直是一人一票,最终的结果,大部分是意愿的体现,但2000年的,竟然是最高裁决,判定计票无效,到底是大,还是法制大?
二、是执行法律的司法部门,为什么美国的最高还有裁定州法律条款不符合的,相当于可以裁定法律是否有效?法律都是立法部门来制定的,司法部门来执行,美国立法部门是的体现,那么美国最高何来的裁定法律违反?
行政、立法、司法的相互和相互制约,而在这其中立法代表了的,行政具有执政的,而司法体系一直由于没有什么而略显羸弱。但在美国,经过一系列的斗争的变化,给司法机构带来了司法审查的,即根据来裁定法律是否合理的。一方面对立法机构进行了,另一方面避免了多数人的“”,了美国的平衡。
虽然司法审查一直被人士所诟病,司法审查了的原则,但正是因为它的,才形成当前的美国较为平衡的体系。对此有必要回顾一下200年前的一次,以及那次之后的一个诉讼,正是这次诉讼,带来了美国200多年执行的“司法审查”制度。
这个年代更为久远,需要有更多的背景交代,关于美国的战争和的行程在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要从美国第一位开始。
在历届美国之中,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政党制度已成为美国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的美国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
在任期间,内阁中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和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两人相左,逐渐形成了的两个派系。对此深恶痛绝。当了两届之后,谢绝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宝座,告老还乡。1796年离任时,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人民的工具。”
德高望重的老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党(Democratic-republicanparty,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党的前身,与1854年成立的美国党没有关系)。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还很不成熟,和副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其次为副。
于是,继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与杰弗逊竞争,争取连任。
在这次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败给了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的控制权。
在此前提下,亚当斯为了联邦党最后的,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首席大(有必要在这里解释一下,美国的大是由任命,并不是选举出来的,并且是。另外任期与不同,亚当斯此举是让联邦党人可以在对方当选后,还可以控制最高)。
接着,趁新上台和新召开之前,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该将最高大的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
但实际上,由于这项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提名党人出任大的机会。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由根据《1789年司法》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的职位。
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邦司法部门。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挖苦为午夜(midnight judges又译星夜)。
按照,所有治安的委任状应由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的身份主持新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
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马歇尔在给其弟的信中承认:“我担心种种责怪将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忙乱和瓦格纳先生(马歇尔在国务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经签字和盖章的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党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在换届前夜的立法,党人控制的新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judiciary act of 1802),废除了《1801年司法》中增设联邦巡回的,砸了16位新任联邦的饭碗。
不过,新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
有必要在这暂停一下,信息量太大,简单的来说,就是马伯里被前任任命为,但是现任的国务卿扣下了任命状,于是倒霉的马伯里决定将信任国务卿麦迪逊告上法庭(那一届是杰弗逊,国务卿麦迪逊,不要搞错)。
这背后就是前任亚当斯和现任杰弗逊之间的战争。而审理这个案子的最高大,是前任亚当斯所任命的新任大马歇尔。(什么,这不就是前任国务卿和现任和国务卿之间的战争么!)
对此摆在马歇尔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他判麦迪逊败,以当时最高的,执政机构完全可以不理判决,这样的威严扫地,在未来几年新任任期则抬不起头来。如果他判马伯里败诉,则意味着自己认输,在斗争中败下阵来。
书归正传,1803年2月24日,最高以5比0的票数(WilliamCushing 威廉·库欣大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马歇尔主持宣布了。
第三,如果应该为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合众国被为,而治。如果它的法律对于所赋予的法律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的称号。”
那么,按照这个思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
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的代表,所以最高对这类小民告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错地儿了。按照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去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逐级上诉到最高,那时最高才有权开庭审理。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第13款是与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最高有权向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的最高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执行《1789年司法》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可以任意扩大明确授予最高的。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
如果是前者,那么与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就成为人们的,被用来一种本质上不可的。”话说到此,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不承担起的责任,就了立法机构所的就职宣誓,“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至此案子完结了,这个判决的精妙就在于,虽然表面上,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原因不是因为马伯里没有他所主张的,而是因为他走错了程序,应该从地方开始。但附带在此次判决当中的一个最关键的点,马歇尔根据,判定了一项法律,从而取消了该条法律。
别小看这个决定,要知道法律是立法机构所创建的,用来通知国家的工具。而最高竟然能通过违宪审查来判定某一条法律无效,从而间接的对立法机构进行监督,从而扩大了最高的范畴。
在这要补充一个小的知识点。为什么一项判决的意义如此巨大,美国跟英国一样,实施的海洋法系,或者称作普通法。而如法国和我国都是遵循法系。这两个法系区别巨大,用最简单的话来说,法系是成文法,即司法机构遵循写下的法律条文,而海洋罚息是判例法,司法机构大部分可以参考之前的判决来进行新的判决。这也就是马伯里案件的历史意义,这个判决一经成文,即成为了美国200多年司法审查的先例和指导。
每一次美国背后的、明争暗斗都能写一本书,但几乎每一次都会加深美国体制的完善。从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回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可以给我们一些的是:
对于这东西,有那么一句话,绝对的带来了绝对的。所以分权是一个相对于保险的方式。但分成几块,太少达不到制约,太多容易混乱,所以美国是崇尚三权分立,三角形比较稳健。
从美国的中,能看到很多桌面下的斗争,但无论怎样,大家都还共同支持和着一个规则,一切的事情和斗争都围绕着规则,可以通过努力来影响规则,但不要去打破规则。造成社会体制的崩坏。
在规则之下,美国的更多斗争,都是在一种平衡的思下。比如作为大的马歇尔和作为当任的杰弗逊之间,代表这两个党派的斗争,但在马歇尔做出违宪判决后,多年也没有运用此类判决,而杰弗逊在任间也尽量平衡党派间的利益,为国家发展做出更多正确的决策。所以在一个完善的体系之下,斗争不应该是你我活,而是在斗争同为公共利益做出保障,做出和平衡。
最后,回到,传统意义上,人民的和,而的。而审查(司法审查)正是人民利用这个武器,来去抗衡公的一种有效方式。无论哪一种体系,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但如果能做到互相制衡、互相平衡、互相支撑,才会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社会体系,对大多数的保障,对于少数人利益的尊重,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