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澎湃新闻 周頔 摄
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是少数几个没有发生过系统性金融危机的主要新兴市场国家之一。但近几年来,金融领域的风险情况却在时有发生。应该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问责机制?
4月24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主办的《2022·CF40中国金融改革报告:金融促进高质量发展之路》发布会上,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回答了澎湃新闻上述问题,他表示:“过去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很多监管规则是有的,但最后没有落地。现在需要对监管做改革,核心变化是把过去形式上的监管变成一种实质性的工作。”
黄益平指出,过去虽然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监管框架,但金融监管缺乏独立的政策目标,监管部门同时兼负监管与发展的责任,还要支持宏观经济稳定,权责边界并不清晰。
黄益平表示,分业监管与机构监管导致政策协调性不佳,还存在不少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的情况。其中,影子银行和数字金融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无证经营的处置责任也不清晰。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整,但执行很不理想,有法、有规不依的现象非常普遍。出了问题就怪罪于从业人员,违约成本很低,市场缺乏纪律,违法、违规行为很难避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尚不完善,一些政策工具有很强的微观管理和资本管制的特性,市场与政府的分工不是很清晰。
“我国的特殊问题是,金融体系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无法持续靠政府兜底维持金融稳定。同时,金融体系中管制过多与监管不足并存。”黄益平称。
面对目前“管制过多”和“监管不足”同时存在的现状,黄益平建议,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减少市场管制,核心原则要依照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三条目标原则行事。
对于
金融监管从“形式”走向“实质
”的具体措施,黄益平提出了8点建议:
一、
明确监管的政策目标。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就是保障公平交易、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持金融稳定。其它的一些政策目标,比如资产价格的水平、宏观经济的波动、金融行业的发展等,都不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应该把发展的责任从监管部门分离出来。
二、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自主性与权威性。金融监管既有明确的政策目标,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要赋予充分的权威性与丰富的政策工具,按照已经确定的政策目标来评价他们的工作,但不要干预他们的具体举措。
三、对监管政策的实施进行问责。当然,追责的前提,一是明确职责,二是确保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增加监管部门的编制与经费。市场结构、产品种类以及投资者数量,金融行业的复杂性更是明显增加,但监管部门的编制跟不上这样的变化。
五、政府的归政府、监管的归监管、央行的归央行。一些政策性的责任应该尽量由财政承担。2020年与2021年的政策报告都提出了建立“风险处置基金”的设想,主要考虑是金融的政策性责任比较普遍,同时一些问题可能有一定的系统性。
六、进一步完善“双支柱”宏观调控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边界和权责划分,不断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七、统一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与政策,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匹配,加强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监管协调。
八、在机构监管模式中应重视功能监管对提升监管效能的作用;借鉴“双峰”监管模式的经验,强化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