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现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税就可以啦,不会被认为是偷税漏税的。但我认为你是没有把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理解透彻,虽能你的月收入超征税点,但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发现公司没代扣,实际上不是公司没有代扣,是你依然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也不可能把你认定为偷税漏税。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每个公司会计都知道公司是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单位,没有哪个公司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分别由1500元、3000元、4500元提至3000元、9000元、13000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六项专项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对符合条件的扣除进行申请,个税申报软件自动关联)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的当月开始,无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5000元都要一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假如你每个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每月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是800元、医疗保险200元、失业保险是50元、住房公积金是1200元,六项专项扣除中你孩子上学税前可抵扣1000元/月、赡养老人税前可抵扣也为1000元/月,其他没有抵扣。
由题干得出:你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750元,但是由于你1~10月∑应纳税所得额=5750*10=57500元<60000元,因此10月分之前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11月份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5750*11-6000=3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250*3%=97.5元,12月份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5750*12-60000=9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3%-97.5(上个月末累计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72.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70元。
综上所述,不是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就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更不是应发工资或者实发工资超过5000元就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是月累计应纳税额所得额>60000元的当月开始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5000元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