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频发的建筑材料领域,又添一笔“天价”反垄断罚单。
7月9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13家当地水泥企业联合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处罚款约4.51亿元。
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这是目前建材行业最高的一笔反垄断罚单。此前的最高罚款纪录,来自2021年8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2.86亿元罚款。
另外从近三年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来看,反垄断处罚行业分布中,建材行业占比较高。根据2021年查处的建材行业垄断案件的总结分析:一是主要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二是部分行业协会或者公司成为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的平台;三是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冀东、海螺持股公司在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显示,2019年7月,根据举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13家涉案水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和微信聊天等活动中,至少4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就统一上调水泥销售价格的时间和幅度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协会及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陕西省水泥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涉案的13家企业分别为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隅冀东水泥(行情9.67 -3.97%,诊股)经贸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海螺水泥(行情34.77 -1.64%,诊股)有限责任公司、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宝鸡众喜凤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和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行政处罚显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企业处以2018年销售额2%~3%不等的罚款,多家企业被罚金额在1000万元~4000万元,尧柏特种水泥被罚金额高达1.72亿元,是其中被罚金额最大的一笔。另外,陕西省水泥协会被罚5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13家涉案水泥企业中也有冀东水泥、海螺水泥两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企查查数据显示,冀东水泥分别持有陕西金隅冀东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100%、50%股权;冀东水泥持有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约48%股权。海螺水泥分别持有礼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各100%股权;海螺水泥持有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65%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涉案垄断行为从2017年7月到2019年3月,海螺水泥时任董事长高登榜已卸任,冀东水泥该段时间正处在与金隅战略重组期,目前两家公司都没有对垄断被罚事件作出回应。
行业协会成为实施垄断重要“推手”
“建筑材料行业的垄断案件呈现出相关地域市场区域性明显的特点。”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高级经济师宋庭敏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受地理区域限制的建筑材料,因其自身性能使然,的确更容易形成垄断。
比如通用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属于体重、量大、低值类产品,产品的销售受到运输半径的影响,表现出很强的地域性,通常运输条件下以工厂周边 200 公里为销售半径。商品混凝土出厂后运送至建筑工地需用泵罐车,运输、浇筑及间歇时间总和不得超过初凝时间,一般以工厂周边 50 公里为运输半径,形成区域化销售市场。
宋庭敏进一步表示,目前煤炭、成品油、电力、运输等价格上涨,致使水泥成本上升;此外水泥行业内部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内外部因素叠加为部分企业提高水泥出厂价格提供了动因。
来自建材流通领域资深分析人士认为,从我国水泥、钢材和其他基础建材行政性去产能化本身而言,就应该预见会产生垄断市场的行为。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中提及,近年来,在建材行业“去产能”、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企业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
上述报告分析,建材行业的垄断案件主要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从行为表现上,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
2021年处罚的建材行业垄断协议典型案件中,2021年1月,淄博联合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28亿元罚款,刷新了此前水泥行业反垄断罚款的纪录。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建材领域的经营者往往通过垄断协议来减少竞争压力,其中行业协会涉案现象突出,成为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推手”。
其中,2020年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6家生产企业累计罚款金额5931万元,并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处以50万元罚款。
另外一起典型案例是,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江西省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8家会员企业达成合谋,固定和变更预拌混凝土价格、限制生产数量,还联合实施抵制交易行为阻碍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因垄断行为持续长达6年,社会影响恶劣,涉案的6家企业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最终本案以罚没款合计2.86亿元,再次刷新建材行业罚款纪录。
综合来看,从2019年开始,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加大对水泥、混凝土、玻璃等建筑材料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力度。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部分企业的经营合规人员对《反垄断法》学习理解还不够深,部分市场主体还会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要求统一调整产品价格,积极参与行业垄断协议的执行。”宋庭敏说。
宋庭敏进一步表示,市场经济运作机制是不反对涨价的,反对的是单方以停供为要挟的涨价。“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因时制宜地给予水泥生产企业适当补贴。对于因成本问题导致的必要提价,可以实行水泥出厂价格提价申报制度,按照加强监管和适当弥补生产成本(煤炭、电力、成品油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则,从严核定水泥出厂价格。”
“作为政府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确保产品质量标准上,完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制度;同时利用财政补贴和税收来调节产品的营销平衡。”上述建材流通领域资深分析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