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是否意味着确权完成的土地,在登记人去世之后,土地就会被无条件收回、其继承人再无从使用或者从中受益了么?——当然不是。
例如,宅基地确权,“确”下来的结果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耕地,叫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一类是农业用地。例如耕地,采取的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制。这里采取的是一个笼统的称呼,还包括诸如林地、草地等,我们不纠概念。
确权的对象,是“户”,而多数登记的是户主的名字。这就意味着:虽然登记的是个人的名字,但是,使用权归整个户的家庭成员。“个人”可以理解为是个“代表人”而已。
开篇我们提到: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上,可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这里区分两类不同土地,分别展开:
宅基地是用于建造住宅房。这个房子建造起来之后,就成为个人财产——这个房子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
但是,因为房子建造在土地上,所以就有了“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子,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比较合适的定义是——通过继承宅基地房,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理解为“继承了宅基地”。
如果继承人是同集体户成员,是可以对房子进行翻盖维修的。换句话说,可以通过持续保证房产的可使用性,来持续占着宅基地。
如果继承人是外户成员,继承下来之后,不得对房子进行翻盖大修。直到房子不能居住(相当于个人财产灭失了),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换句话说,就是农村要保证本集体成员有地可用,不能让外户人一直占着。
这种类型的土地,发生继承的时候,我们可以理解为: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是承包期内土地的经营收益、以及后续承包权。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