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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一般看什么,股票的各项数据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1-09-18 05:46:47

  1:分析一支股票主要看什么数据

  看盘的几个小技巧:
第一:看盘的首要重点是看板块和热点个股的轮动规律,进而推测出行情的大小和持续性时间变化。比如每天应该注意是否有涨停个股开盘,如果有,那么说明主力资金还在努力选择突破口,如果两市都有10只以上的涨停个股开盘,则说明市场处于多头气氛,人气比较旺,少于这个标准则说明市场人气不佳,投资者应该当心大盘继续下跌风险。如果每天盘面都有跌停板,并且是以板块方式出现,那么,应该警惕新一轮的中级调整开始。在热点上,如果前一交易日涨停的个股或是上涨比较好的板块难以维持两天以上的行情,那么,就说明主力资金属于短炒性质,此个股或板块不能成为一波行情的领头羊,同时也意味着这一轮上涨属于单日短线反弹。反过来讲,如果热点板块每天都有2-3个以上,平均涨幅都在2%以上,并相互进行有效轮番上涨,则中期向好行情就值得期待。2010年7月初、中期,有色资源、煤炭资源、稀土资源以及新能源、智能电网等板块交替上涨,从而产生中级行情。
第二:看盘应该注重关注成交量。根据两市目前市值情况看,上海大盘成交量小于1000亿应做震荡整理理解,700亿以下为缩量,小于500亿可以理解为地量,超过1100亿应该理解为放量。地量背后往往意味着反转,例如,2010年6月底和7月初之间,先后多个交易日上海股市成交量低于500亿,这个时候空仓资金应为自己的重新进场做好准备。当大盘摆脱下降趋势,走出一个缓慢的底部构筑的形态下,成交量温和状态下,投资者可以以不超过半仓的水平买股持股。如果,当股票持续上涨,成交量放大,换手率超过15%(中小板、创业板个股特定条件下可以放宽到20%左右,另外新股、次新股、限售股、转赠股、配股上市日不在此列),5-20日线开始死叉转向,那么此类短线题材股和概念股应该考虑逐步抛售。
第三:努力培养盘感,运用技术手段捕捉市场机会。不管是什么品种的股票,如经过短期暴跌,跌幅超过50%,下跌垂直度越大,那么关注价值就越高,当某一天突然缩量,短线买进的机会来了。因为急跌暴跌后,成交量突然萎缩就杀跌盘已经枯竭,肯定会出现反弹,这个时候可以坚决地战胜自己恐慌情绪积极进去抢一把反弹就走人。同样,如果股票价格在接连涨了很多时间,而且高位开始频繁放量,可是价格始终盘旋在某个小区域,连续用小单在尾盘直线拉高制造高位串阳K线,筹码峰密集严重扩散,则说明这个完全是主力在出货!必须坚决清仓。
第四:别小看低位的三连阳,别漠视高位的三连阴。一般讲股票价格在接连下跌一段时间后,突然在某天不那么狂跌,而且,K线上接连出现红三兵,价格波动幅度又不是那样大,通常价格一串上去又被单子砸下来了,请你注意了,这个时候往往就是有主力潜伏着开始收货中;反过来,如果在涨势继续了一段时间,股票价格已经很大幅度地脱离了主力原始成本,这个时候出现了高位几连阴,股票价格重心开始下移,尤其是在一些时候,主力利用快要收盘的时候,突然用几笔单把股票价格迅速买回日均线,在随后的几天里同样的手法经常出现,K线图上收出长下影,那说明主力出货的概率已经达到80%以上,它的这些做法都是为了麻痹经验不足的资金。假如某天连10日、20日、30日线都跌破,不管是赚还是赔,坚决离场。
第五:大涨买龙头,如何发觉龙头,其实在市场大跌气氛里很容易判断龙头股,应密切注意涨幅榜中始终跃居前几位的逆市红盘股,特别是价格处于“三低”范畴,或是股价在15-20元之间,离新多主力拉升底部区域不足50%空间,在大盘大跌的当日或随后几天时间里,果断用长阳反击K线收复前期长阴失地的,则有望成为反弹的龙头。市场的法则永远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当中级以上行情出现的时候,投资者要善于提早发现谁是龙头,并果断追进,抓稳抓牢,别因一时盘面震荡轻易下马。通常洗得越凶,后期飚涨概率越大。炒股抢占先机概念很重要。有的股票难当龙头最好在行情启动初期果断放弃,不要跟自己过不去。
第六:在涨势中不要轻视冷门股、问题股。 你只要它涨得好,涨得牛就是,“涨时重势,跌时重质”就是这个道理。任何时候,主力和庄家比我们聪明,他们不是傻瓜,当股票一个敢于在大势不好的情况下缩量封出涨停板,肯定有其不被市场大众知道的东西隐藏在后面。熊市里,很多2-5元中小盘个股就是这样无量快速涨停,通常这个时候非常考验短线高手的看盘功力,因为这样的股票往往留给人的思考、判断、下单时间不会超过一分钟,一般此类股很容易出现连续涨停,甚至是一字涨停,像2010年7月27日,很多ST股大跌的时候,ST黑化却震荡走高,上方买盘都被逐步吃掉,并在临近收盘的最后10分钟封上涨停,这说明市场已有嗅觉灵敏的资金闻到了变盘气息在重组前夜下手。

  2:看一支股票,主要看哪些指标?

  选股票主要看的指标有:

  1.财务指标:市净率、市盈率、公积金、每股年度收益率;

  2.行业指标:金融指标、制造业指标;

  3.政策导向:金融改革、减排降耗等;

  4.买卖操作,主要看:

  5.技术指标:MACD、KDJ、CCI、Boll 、MDI等;

  6.风险事件(相关):天灾人祸事件;
 

  7.经济指标:GDP增速、通胀率CPI、采购经理指数PMI;

  8.外围(相关):大宗商品、期货、美股、日经、港股、法国股指、德国股指、汇率市场;

  9.货币流动性:M1、M2、国债回购、存准、利率、E3量化宽松等等;

  其它相关;

  炒股不能全靠指标,指标只是一种参考,市场上的指标有千百种,单靠指标炒股赚钱的几乎没有,最关键是股票走势的分析,技术分析主要是力度学跟形态学,多研究,多学习,找到属于自己的操作模式跟操作方法,保持稳定收益才是关键。
 

  扩展资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参考资料:股票_百度百科
 

  3:每天股票看盘到底应该看什么,如何看

  看盘主要看哪些东西这个概念不是一概而论,首先应该根据不同的投资者实际投资风格去决定。如果是短线操作,那么,看盘最重要的是看主力热点,看板块效应,看短期趋势、看资金流向等等。
短线投资者的看盘,第一层含义是,在开盘看定势的基础上,集中观察一些短线主力活跃的路线,比如市场资金积极做多,能够形成强势热点个股的动向,像10年春节前活跃的海南板块,这个板块由于主力筹码收集得比较多,并且出现两罗【罗牛山和罗顿发展】等龙头,整体资金流入比例比较高,市场人气旺盛,因此,可以支持两周交易日的行情。龙头行情不停止,则板块效应就不会马上消失,如果龙头上攻乏力,则应该警惕一波行情炒做的结束。
第二步含义,注意两市资金流向前50位个股情况。为什么要这样观察,因为这个方式能够帮助我们识别一个市场交易时间内,主力资金增仓迹象。
如果一个股票,第一天缩量攻击涨停,而且量价配合良好,前期盘口有持续小阳推高,那么,它封盘瞬间,短线投资者可以追进,因为它已经结束整理,进入突破阶段。
通常这个阶段,应该多留意几大类型个股,一是从挖坑形态里走出的个股;二是冲破短期箱体整理的个股,三是突破近期大阴高点的个股(反击阳)。这些个股典型的特点就是,既然主力在短期收复所有高点,突破所有阻力,就说明它吸纳和消化了所有短线筹码,与此同时,也增加了自身持股成本,必然会做新一轮拉高,才可以获得派发空间。
短线看盘,应该注意大跌市里逆市拉高的股票,尤其是前期大盘上涨过程中,整体上涨空间不大,K线组合出现密集的阴阳交集,低点沿着5、10日线一路小幅推高的股票,这是新多主力积极吃进的信号,它们不会容忍自身重仓持有的股票跌破自身成本价,一旦大势稳定,极可能直接跳空高开,并一路快速上涨,成为反弹明星股,在60分钟的分时图上,我们可以看到非常流畅的大涨小回轨迹,这样的个股一旦进入看盘视野,就可以跟盘低吸。
“低价”是真正的利好。因此,任何一位短线高手都不会放弃对低价、低市值个股的发掘,只有“低价”才会具有吸引效应,这个效应对散户存在,对各种主力同样存在,任何一只主力绝对不会去追逐高价股,一般讲,流通市值在30亿以下,实际流通股本在2.5亿左右的股票群,是各种黑马、牛股的摇篮,它们对应的股票价格都在10元以下。主力把一只股票从10元做到20元很容易,20元做到40元,30元做到60元就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即使股价能够顺利拉高,但是,后期出货会相对困难,它的群众基础远没有前者强。
短线看盘还应该加强对盘整时间长,K线组合以底点不断抬高方式准备加速上涨的个股观察,如果成交量放大到30个交易日平均量的倍数,且阳线实体变大,那么,这样的个股已经发出强烈的即将结束整理的信号。短线操作的精妙在于买进后不久就享受主力的快速拉高,买得太早,很多人会忍受不了主力的反复震荡洗盘整理,会把自己的持股信心动摇。在各个时期,不同个股中,震荡整理的时间是有长有短的。比如90年代的深科技,无量横盘整理持续了近一年,一年之后才爆发出强烈的主升浪,很多散户因为受不了主力的折磨而把筹码拱手让人。
短线买“庄”,中长线买“股”。前一段的含义就是说,短线一定要捕捉市场热点,要买强庄,强势股,后一段说的含义就是买股票的质地。前者投机思想浓厚些,后者理性成分大。“无论价值投资还是价值投机,唯有做主力做多的个股才能赚钱”。这是中国股市的一大特色。如何识别主力做多,这个内涵有几点,一是成交活跃,比如成交量,也叫换手率一直在5%左右,显示有资金积极买卖;二是任何时期的表现比大盘强;三是股价一直在20日平均线上运行等等,这些都是有强庄积极关照的结果。
这样的股票不会和大盘一样走的是下降趋势,起码它阴少阳多,趋势线一直维持上行。
“成交量不骗人”这是90年代最为流行的一句看盘箴言,事实上,随着股市规模的不断扩大,随着主力资金的日渐庞大,庄家通过对敲做盘、做量、做价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它们要影响到一只股票的整体趋势就比较困难,那样的资金成本就相对比较高,因此现在要说的就是,趋势不会骗人。特别是中长期趋势。它的变化是超级主力,是庞大的交易群体或资金所决定的,绝对不是少数几个主力所能够影响的结果
“开盘看势”。这话适合早上开盘阶段,同样也适合下午开盘阶段。一般这两个时候,都是各路主力积极角逐的时间窗。如果下午开盘不久,两市涨停个股能够维持在10只以上,说明盘中还是有主力积极做多的,在有赚钱效应的刺激下,大盘不会出现深跌。
主力资金持续买进的股票会怎么样答案很简单,就是引起股价慢慢上涨,如果是初期阶段,主力的筹码还没有吃足,它会每天在收盘的时候把股票价格砸下去。那么,这里再带来一个看盘关键,那就是务必对上面所说的“低价、低市值”中小盘股的开、收盘情况进行观察。用逆向思维的方式多思考,为什么股票价格总有一股势力砸盘这样你就可以想到常人观察不到的一面。
短线看盘中,自身积极关注的股票,除了价格等关系以外,还应该多留意上市公司潜在大股东势力和背景不错的对象,同时也包括那些地域好,处于
积极财政政策扶植行业的股票,一旦主力有拉高动作,追高资金就蜂拥而至,五花八门的热门题材和概念铺天盖地来了,人气就额外旺盛,股价超常规上涨。反之,那些冷门行业,要炒热起来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很多热门股,强势股总是配合着一个个闪亮,诱惑的题材和概念。
多关注新兴产业、多关注垄断特色强的股票。就像买早点的街道,如果一条街满是早餐店,那么,相互之间的竞争肯定会很强烈。同样的道理,如果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独一无二的,或是稀缺之类的,甚至是大众还不太了解看好的新兴产业,迟早会有强庄来布局,这也是热门产业的股票为什么一直强于传统产业股票走势的根本原因所在。
掌握了主力动向,然后需要掌握的问题是熟悉、掌握主力手法和做盘节奏。很多经典的操盘形态,一般来说,经典的短线强势股的做盘手法很容易被市场主力反复借鉴和沿袭。当投资者把挖坑洗盘、过顶突破等个股突破形态精髓吃透消化在心之后,你就不会局限在捕捉某一只牛股,某一只黑马之中,而会得心应手地广泛运行,一旦自己观察的股票出现类似的突破形态后,就会信手拈来,不会无所适从。
一个看盘重点:成分指数的上涨未必能够带动综合指数上涨,但是,成分指数下跌,绝对可以拉动综合指数下跌。这个规律一直存在。
短线看盘,还需注意的问题有,政策面和消息面,比如货币政策的变化,外部环境的突发消息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突发消息的情况下,股指爆
跌,恐慌杀跌后,一般都会有强反弹,由于消息是突发的,那么,对大资金和小散户都是一样地公平,大资金也同样被套,自救将成为必然,突发利
空打击下的直跌,急跌,不但不要恐慌杀跌,割肉,反而应该在连续爆跌保持冷静,借助大资金的自救解套。
股市瞬息万变,必须抓住大趋势,大方向,才不会迷失操作准绳,我想,只有顺应趋势,掌握趋势,才是长期制胜的有效法宝。

  4:怎么选一个股票主要看什么

  在选股之前首先搞清楚自己的操作方式,是快进快出,追求短期效益,还是波段操作,低吸高抛,不急于求成。同一只股票,对于一种操作方式可能是牛股,对于另一种操作方式可能是垃圾股。
这些都是需要有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去判断,新手不熟悉操作可先用游侠股市模拟炒股去演练一下,从中总结些经验,等掌握了一定的技巧之后再去实盘操作。
选股的技巧:
一、看盘主要应着眼于股指及个股未来趋向的判断,大盘的研判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股指与个股方面选择的研判;盘面股指(走弱或走强)的背后隐性信息;掌握市场节奏,高抛低吸,降低持仓成本。尤其要对个股研判认真落实。
二、是选对股票,好股票如何识别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买入量较小,卖出量特大,股价不下跌的股票。(2)买入量、卖出量均小,股价轻微上涨的股票。(3)放量突破趋势线)头天放巨量上涨,次日仍然放量强势上涨的股票。(5)大盘横盘时微涨,以及大盘下跌或回调时加强涨势的股票。(6)遇个股利空,放量不下跌的股票。(7)有规律且长时间小幅上涨的股票。(8)无量大幅急跌的股票(指在技术调整范围内)。(9)送红股除权后又涨的股票。
三、是选对周期,可根据自己的资金规模、投资喜好,选择股票的投资周期。
那么怎样炒股才能赚钱呢首先端正心态,不要老想着买入股票后马上就会暴涨翻番,而要根据股市的运行规律慢慢的使自己的财富积累起来;其次,要熟悉技术分析,把握好买卖点;经验是很重要的,这就要自己多用心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5:

  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简论
就世界范围来看, 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正秩序,为其证券立法的主要目标。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国外立法通常在对那些已被证实的内幕交易行为课以民事责任(当然还包括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的同时,尚辅之以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以下简称归入制度),作为其前沿防线,来阻吓内幕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第42条对此亦做出明文规定,但由于新法制定不久,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尚有待澄清,法律规定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本文拟就此试做探讨,以期于《证券法》的顺利执行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一、法律关系的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归入制度主要涉及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由内幕人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而与相对人结成的证券法律关系;第二层是由内幕人在前一关系结束后六个月内为相反行为(卖出或买入本公司股票)而与相对人结成的证券买卖关系;第三层是在内幕人因前两层关系而获益的情况下,其与公司之间的收益归属关系。内幕人贯穿于这三层关系之中,从而使之呈现出内在的联系。首先,前两层关系中,内幕人第一次的买入或卖出是为了第二次的卖出或买入而为的,因此可以认为第一层关系具有手段性,而第二层关系则具有目的性特征,即从内部人角度讲,第一次的买或卖行为是为了第二次的卖或买而为的。但是内幕人若想获得收益,这两层关系就缺一不可,所以它们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短线交易。其次,只有短线交易有效存在,且内幕人因此而获利,才可能引发第三层关系,即公司的收益归入。倘若构成短线交易的两个法律关系有一个欠缺或不成立,则收益归入就无从进行。再次,《证券法》对前两层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进行的价值评价,法律所要评价的只是第三层关系,即在内幕人与公司之间对收益进行最终的分配。在明晰了上述法律关系之后,下面将探讨归入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
二、内幕人的界定
(一)董事、监事、经理应否受规制
将《证券法》第42条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38条相比较,可以发现,《暂行条例》将从事短线交易的内幕人界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范围较《证券法》要广(后者规定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之所以如此,也许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我国《公司法》第147条明文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而认为上述人员已无从事短线交易的可能。但问题却依然存在。
1.尽管公司法不允许董事、监事、经理转让资格股,但若其事实上转让了应当如何处理,是认为其转让行为无效而令其与交易相对人互负返还义务,还是适用归入制度,这其实是立法者早该考虑的问题。
2.《证券法》第67条仍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内幕交易禁止制度的规制范围,似乎并未受到《公司法》第147条的影响。而作为其前沿防线的归入制度,与之竟有如此大的差异,实为不妥。不论是从立法文意前后连贯一致的角度,还是从规范严谨科学的角度讲,第42条都应与第67条一致起来。
3.《公司法》第147条仅仅限制董事、监事、经理转让资格股份,而不限制其受让股份,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1)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之前卖出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买入,相距不超过六个月者;(2)在任职期间内买入,在去职后卖出,相距不超过六个月者;(3)任期不满六个月者,在任职前买入或卖出,在去职后卖出或买入。于情形(1)董事、监事、经理自买入后即受《公司法》第147条的限制,故先不予讨论。情形(2)是否应受规制,理论上有争议。一说认为买入及卖出时当事人均需具有董事、监事、经理身份才能受规制,是为“二端说”。一说认为只要买入或卖出时当事人具有此身份即应受规制,可谓“一端说”。美国实务界采“一端说”,我国台湾原采“一端说”,近来改采“二端说”,但颇受学者批评[1]。但无论依哪种学说,情形(3)均无法规制,至为明显。在我国,证券法学说与实务均尚不发达,因而对(2)(3)两情形如何规制少有说明。笔者认为应从归入制度立法目的出发来考量,以设定内幕人的范围。概言之,设立该制度不单纯是为了禁止短线交易,亦不仅在于使公司取得内幕人的收益,而是要以此方式积极阻吓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特殊地位或职务,常能接触公司秘密,有可能利用内幕信息为短线交易,因此对其适用归入制度加以规制是必要的。具体操作上应采“一端说”,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如上述情形(3))亦应加以规制。
(二)关于持股5%的股东的规定
关于受规制的股东,《证券法》与《暂行条例》分歧不少。一方面,《证券法》把受规制的股东范围由法人股东扩大到自然人股东(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立法者放弃了限制自然人持股数量的立场);另一方面,《证券法》将有表决权股份改为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从而把持有5%以上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也包括了进来,较《暂行条例》为全面。因为大股东无论其有无表决权均与公司有较密切的联系,可能获知公司内情,实有规制的必要。[2]然而《证券法》却未如《暂行条例》那样将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规制范围,又为不足。[3]若能将二者结合,取长补短,当为最好。
三、短线交易行为的解说
《证券法》第42条规定内幕人将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者方可适用归入制度。结合该法第32、33、35条的规定,此处所说的买卖行为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公开竞价交易应无疑问,但对于以场内交易方式以外的方式买卖股票者,以及于六个月内非因买卖行为而取得或丧失股票者,应当如何对待,则值得思考。
对于以场内交易方式以外的方式买卖股票,美国司法实务界认为,如果买卖标的物为发行公司股票,不问是否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卖,均适用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6条b项的规定,应受归入制度的制约。在我国能否做同一解释,尚需要结合《证券法》第41、42条来分析。第41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由此看来,其规制的对象不仅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也包括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于是第42条所称的“前条规定的股东”亦不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自然也包括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前者进行的证券交易,依《证券法》第32、33、35条的规定,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公开竞价的现货交易。而后者则显然不能采用场内交易方式。因此从解释的角度看,短线交易人的买卖方式不仅有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也可以是场外柜台交易等其他交易方式。
在六个月内非因买卖行为而取得或丧失股票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因质权的行使而取得或丧失股票,即内幕人买入股票后六个月内因他人行使质权而丧失股票;以及于卖出后六个月内因行使质权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2.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取得或丧失股票,即购买当时系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购买,实则为共同财产,于离婚之际分割过户,一方丧失股票,对方取得股票。3.因受遗赠或依继承而取得股票。4.因赠与而取得或丧失股票。5.因公司增资配股、或因公司债的转换以及因公司合并换发新股而取得股票。
上述诸情形,美国司法实务界称之为“非正统的交易(unorthodox transactions),以与“正统的的交易(garden-variety transactions)相区别。后者特指现金买受股份的交易行为。一般认为,决定该行为是否为短线交易规范下的买卖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行为是否为自发的行为(whether the transaction is voluntary)。如果因超出其所控制的事件而被迫执行一项交易则此行为将无法成为内幕人滥用内幕信息的工具。2.时间上的控制(control of timing)。如果无法控制交易的时间,那么行为人将无法准确的将其交易行为与依内幕信息所预期的股份变动相配合。3.内幕人是否已获利了结(whether the insider cashes out)。如果内幕人通过交易获利并将利益转化为无风险的形式(比如现金),则该行为有可能受到短线]依此标准来衡量,上述行为并非完全或主要能由当事人自主控制,因此与第42条所称买卖相去甚远。当然这只是学理观点。如果上开标准能为我国证券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采用当为最好。
四、短线交易人:责任还是义务内幕人的短线交易收益将被收归公司所有,那么,该内幕人对公司承担的是责任还是义务呢乍看起来,这只是个没有多少实意的概念之争。其实不然,如梅里曼教授所言:“实际生活中离开了概念人们就无法进行语言交往” [5],我们本来就生活在概念的世界里,通过概念来把握事物,人与动物的区别也正在于此[6]。如果人们对某一事物尚未能加以概念式的把握,那么人们的认识还不是深刻的。从理论上讲,法责任与法义务不是同一层面的范畴,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7]一般的说,在产生上责任与义务有一种继起的关系。其次,责任具有必为性和当为性,即责任的认定需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进行,并且国家直接运用强制力保障履行,具有必须承担和实现的性质。并且责任是对否定义务行为的否定,有责主体不能拒绝,而义务则不然。就民商法领域而言,一些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其实现亦不需要国家权威的介入,即民法上的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8]
就归入制度本身而言内幕人对公司负有责任还是义务,实际上反映了对归入制度的两种不同认识。若采责任说[9],则意味着内幕人的行为违反了先在的义务或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即短线交易行为本身具有可责难性。相反,若采义务说,则表明交易行为本身没有问题(或说法律对此不加细究),只是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在内幕人与公司之间作一番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要求内幕人履行一种新设的义务。
从源头来讲,责任说多受到美国法的影响。证券法律制度原以美国最为发达,其立法模式深刻地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借鉴和移植的过程中,其普通法传统对责任与义务不加严格区分[10]、常常混用的负面作用也表现了出来。然而我国法制自晚清以来,深受欧洲大陆法影响,对责任与义务多加区分,已成定式。因此为了我国法制的体系化进程,也为了证券制度能融汇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诚有必要区分责任与义务。[11]
笔者认为义务说是妥当和可以接受的。因为一般理解责任多含否定性评价的成份,而义务则不然。若按责任说,其后果必然使交易关系被否定,使交易双方返还给付,这对交易相对人是很不利的。不过,从我国《证券法》第42条中看不出这层含义。如前所述,法律对短线交易行为本身未做任何评价(尽管立法者内心对此也许极为反感),而是利用交易成本理论驱动内幕人自己衡量利弊,主动放弃短线交易的念头,从而抑制内幕交易的发生,可谓:“不着一字尽得风流”。另外,股东除了出资义务以外不再对公司负任何义务,因此买卖自己股票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是明显的。即使该股东可能实际利用了公司的内幕信息,但在尚未被证实前也不应受到责罚。并且这种交易行为本身很少能构成对公司的直接损害,也就谈不上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了。
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基本的范畴,往往相伴而生。因此当法律为内幕人设立一项新的法律义务——将收益交付公司时,也就赋予了公司以归入权。这实际上是在公司与内幕人之间设立了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为实现收益的重新分配铺平了道路。
这个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必要,因此属于法定之债,而与合同之债有区别。其次,它与不当得利之债亦不相同。盖不当得利之债要求一方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利、并致他人损害、而且获利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收益归入之债中的内幕人虽然获利,但系来自于此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且也支付了对价,有法律依据。另外内幕人的获利并未当然导致公司受到损失,因此与不当得利之债有别。再次,它与无因管理之债不同。盖无因管理要求有为本人谋利的主观条件,而内幕人显然没有为公司造福之念。最后,它与侵权之债也有区别。侵权之债“以被害人受有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至于侵权人是否受益则非所问” [12],而收益归入之债仅以收益为必要而不问损失的有无。综上,可以认定,收益归入之债为一独立的法定之债,公司为债权人,享有归入权,内幕人为债务人,负有收益给付义务。
五、公司归入权:请求权与形成权之争
在明确了公司与内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后,随即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归入权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在此问题上学者们往往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它是请求权[13],而更多的人认为其乃形成权[14]。后者理由大抵为:请求权的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权利内容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各种请求权都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前提。而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不要求公司对交易收益享有所有权,即归入权不以基础权利为前提,只要公司或其股东做出利益归入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且该权利的行使也使原证券买卖关系的结果发生变更,从而否定了短线交易者的利益所有, 这恰恰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而认定归入权性质上为形成权[15]。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兹分述如下:
(一)请求权与形成权之争,其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值得思考。 这种思维模式的运用要受到条件的限制:诸选项必须在同一个层面上,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而且各选项之和可以涵盖全部可能的情形。以此来审视请求权与形成权之争,结果不令人满意。首先,从语原角度讲,“请求权”系德国学者温德赛(Bernhard Windsheid,1817-1892)所创,用以和“诉权”相区别,而“形成权”一词乃德国学者赛克尔(Emil Seckel)所创[16]。
[1] 刘连煜:“现行内部人短线交易规范之检讨与新趋势之研究”,载《公司法理论与判例研究》(二),(台北)1998年著者自版,第200页。
[2] 赖英照著:《证券交易法逐条释义》,第三册,(台北)实用税务出版社1992年六刷,第448页。
1[3]《证券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其不公平与不合理性是极其明显的。
[4] 此外美国法院常在特殊情况下考虑:(1)该内部人是否有接触内幕信息的途径, 或(2)若内部人因系争交易所另取得的是“经济上相当的证券”,则其造成不当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很小, 或(3)当交易之客体为两家为其所完全拥有的公司时,从一家所获之利益,将因为另一家损失而抵销,此时亦不属于须规制之行为。见前引[1] 刘连煜文,第204--205页。
[5] [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涂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74页。
[6] 这里所说的“概念”与平常所说的“定义”不同,且与时人所反对的概念法学有别。又,反对概念法学仅反对其一切皆从僵死的概念出发,无视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的思维模式,而非反对法学概念本身。
[7]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页。另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585页。
[8] 梁慧星:“论民事责任”,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
[9] 杨志华:《证券交易责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10] 参见林诚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7页。
[11] 关于法律体系,王泽鉴先生曾指出:“由于其本身亦系建立于价值判断之上,故亦具有规范之功能”。见“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12] 钱国成:《论侵权行为》,载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著集》,(台北)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404页。
[13] 郑玉波著:《民法债编各论》(下册),(台北)1972年著者自版,第474页。 转引自前引[2]赖英照书,第464页。
[14]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依余所见,此项请求权性质为形成权。”见氏著:《债法各论》,(台北)著者1973年自版,第417页;另见,前引[2]赖英照书,第468页;雷兴虎:《论公司的归入权》,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05页。
[15] 参见前引[14]雷兴虎文, 第105、106 页。
[16] 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11版,第47页、第50页。1958年Hans Dolle教授在第42届德国法学家年会上发表题为Juristische Entdeckungen的专题演讲,指出形成权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发现,其基础乃由Enneccerus所奠定。Enneccerus在其关于法律行为的著作(1889)中讨论到所谓“取得之权能”(Erwerbsberchtigungen),并尝试探究此项难以纳入权利体系中之“权利”的发生及本质。其后Zitelmann在其关于国际私法的著作中,以贯彻新认识所必须具备的明确、精细与一般化的能力,铸造了法律上“能为之权利”(Rechte des rechtlichen K?nnens)——权能(Kannrecht)——的概念,Hellwig对此深表赞同,最后由Emil Seckel在其属于德国民法学上最卓越的论文(Die Gestaltungsrecht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Festschrift für Koch(1903))中,以创造性的文字,妥当简要地称之为“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并对制作严密的分类,标明其本质,探讨其发生、变更、让与、消灭等问题。见Hans Dolle:“法学上之发现”,王泽鉴译,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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